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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湖南郴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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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青山垅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半垅片应急部分)监理服务

采 购 人:点击登录查看

委托代理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点击登录查看的委托,对青山垅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半垅片应急部分)监理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青山垅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半垅片应急部分)监理服务

2、委托代理编号:****

3、采购项目最高限价:¥240000.00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4、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5、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6、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7、合同履行期限:1.对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及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合同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变更等监理服务,并协助业主完成工程结算审计。2.以采购人要求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时间为监理服务起始时间。

8、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郴财采资〔2024〕6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二、采购需求

包号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最高限价(元)

1

青山垅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半垅片应急部分)监理服务

详见磋商文件

1项

¥240000.00元

说明:配套货物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拒绝进口产品。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资格声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资格声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资格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资格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资格声明)

(6)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7)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湖南(https:****)”“信用郴州(xycz.czs.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且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1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至****,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磋商公告中供应商资质要求中的所有资料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二套及附件1、2原件到点击登录查看(郴州市****)获取磋商文件,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09时00分停止提交纸质文件,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09时00分(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点击登录查看(郴州市****)。

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

4.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六、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https://www./)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七、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2)地 址:郴州市****

(3)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4)电 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2)分公司地址:郴州市****

(3)联 系 人:罗安梅

(4)电 话:****

附件1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代码: 、注册登记机构: 、日期: 、有效期: 、注册资本: 、地址: 、经济行业: 、经济性质: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手机号:

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手机号:

附件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计划编号)询价邀请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二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青山垅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半垅片应急部分)监理服务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郴州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分公司地址:郴州市****

联 系 人:罗安梅

电 话:****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公告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 接受

第二章第6.2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无。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第二章第9.2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否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5%-10%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本项目不适用)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本项目不适用)

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折扣比例,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折扣比例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项目6%-1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小微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给予 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分包的给予 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4)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 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

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二章第9.6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10.2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第二章第11.1款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详见 第一章 磋商邀请公告

第二章第11.2款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详见 第一章 磋商邀请公告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详见 第一章 磋商邀请公告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最高上限)

¥240000.00元

第二章第17.3款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第18.1款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

第二章第19.1款

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1.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另需提供一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须为正本扫描件,PDF格式,用U盘拷贝并标明公司名称)随纸质文件一并密封提交。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2.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2.3款

响应文件密封要求

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和封条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章第24.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点击登录查看(郴州市****)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综合评分表。

第二章第31.3款

最后报价调整

无。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第37.1款

采购人指定的媒体

(https://www./)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金额收取。

第二章第42.1款

其他规定

1、服务期限:1.1对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及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合同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变更等监理服务,并协助业主完成工程结算审计。1.2以采购人要求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时间为监理服务起始时间。

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合同中另行约定

3、服务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4、其他要求:详见 第四章 采购需求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是对投标人须知中相应条款内容的补充或修改,如有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竞争性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

1、磋商小组

1.1 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1.2 磋商小组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证明其出席,如未按时签到,将被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竞争性磋商权利。

1.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并在磋商工作结束后,不得将磋商情况进行泄露。

1.4 回避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2、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磋商评审,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的初步审查:

2.1 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证件有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合格供应商资格。

2.2 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2.2.1 响应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2.2.2 是否按照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2.2.3 是否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2.2.4 响应文件是否有采购人不能接收的条件;

2.2.5 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属响应无效的情形。

2.3 与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进行首次磋商。

首次磋商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报价依据、技术文件的实施方案等。经首次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根据最终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4 由磋商小组依据下列综合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序号

项 目

分值

1

磋商报价部分

10

2

商务评分部分

40

3

技术评分部分

50

1+2+3

100

综合评分表:

评分因素及标准

评审因素

评分标准

报价部分10分

1.以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经过扣除以后最低的磋商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10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2. 价格评审优惠办法,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注: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商务部分40分

企业类似业绩(30分)

投标人自****以来承揽过类似项目的业绩,每提供一个计15分,计满30分为止。

备注:须提供监理合同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后果。

税务(10分)

获得A级纳税信用,计10分;获得B级纳税信用,计8分;M级纳税信用,计6分;C级纳税信用,计4分;D级纳税信用,计2分

技术部分50分

监理范围和服务内容方案10分

对各供应商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的监理范围及服务内容进行横向综合评分:

1.监理范围和服务内容基本明确的计6分;

2.监理范围和服务内容在满足以上内容基础性上具有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服务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解析得更优的可根据方案详尽程度酌情加分,最多加4分;

3.监理范围和服务内容不明确或错误或本项缺项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4.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方案10分

对各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情况,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等内容进行横向综合评分:

1.方案内容一般,内容完整,阐述全面,较切合实际的记6分;

2.方案在满足以上内容的基础上具有重点突出,思路清晰,可行性和可持续强等方面更优的可根据方案详尽程度酌情加分,最多加4分

3.方案不得力或有缺项、不合理、不妥处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4.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方案10分

对各供应商就针对本项目情况,制定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方案内容进行横向综合评分:

1.方案内容一般,内容完整,阐述全面,较切合实际的记6分;

2.方案在满足以上内容的基础上具有重点突出,思路清晰,可行性和可持续强等方面更优的可根据方案详尽程度酌情加分,最多加4分

3.方案不得力或有缺项、不合理、不妥处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4.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织协调内容及措施法方案10分

对各供应商就本项目制定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质量方案内容进行横向综合评分:

1.方案内容一般,内容完整,阐述全面,较切合实际的记6分;

2.方案在满足以上内容的基础上具有重点突出,思路清晰,可行性和可持续强等方面更优的可根据方案详尽程度酌情加分,最多加4分

3.方案不得力或有缺项、不合理、不妥处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4.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监理工作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对策方案5分

对各供应商就本项目制定的监理工作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对策方案内容进行横向综合评分:

1.方案内容一般,内容完整,阐述全面,较切合实际的记3分;

2.方案在满足以上内容的基础上具有重点突出,解析思路清晰,对策方面可行性和可持续强等方面更优的可根据方案详尽程度酌情加分,最多加2分

3.方案有缺项、不合理、不妥处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4.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合理化建议5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及需求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深度、相关承诺是否有利于项目开展进行综合评定:

合理化建议及承诺基本完善,具有针对性和深度而且合理,计3分;

合理化建议及承诺完善,具有针对性和深度而且合理的可根据方案详尽程度酌情加分,最多加2分;

合理化建议及承诺欠完善,针对性、深度、合理性较差的每缺一项或不合理扣1分,扣完为止;

未提供建议的不计分。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联合体协议

(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5)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

(6)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7)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成交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供应商最后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折扣和最低折扣。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第一包推荐3名入围单位第二包推荐2名入围的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格式条款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参考)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承包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方式:

3、品目: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以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直接费用 :

人民币(大写) (¥ 元);

(2)其他: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付款方式: 。

六、项目负责人

供应商项目负责人: 。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供应商资格声明;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采购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合同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 份,承包商执 份,备案单位执 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二、通用合同条款

按《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知》(湘建价〔2014〕11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执行。详见湖南住房和建设网(www.hunanjs.gov.cn)。

三、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甲方名称、地址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郴州市****

项目现场

采购人指定地点。

履行合同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

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质量要求/保修要求

监理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售后服务

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签订合同时约定

伴随服务

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

√仲裁

合同未尽事项

协商解决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临青山垅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半垅片应急部分)监理服务

二、服务期限:1.对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及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合同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变更等监理服务,并协助业主完成工程结算审计。2.以采购人要求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时间为监理服务起始时间。

三、监理工作要求

3.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3.2按照国家监理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理人员组织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采用承诺制,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满足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标准要求且均无在监工程,在工程实施时根据项目需要配备到位(即: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监理员不少于1人)。

五、监理服务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查承建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发布开工通知;

(2)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实施;

(3)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4)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5)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申请书;

(6)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承建单位实施预控措施;

(7)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8)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9)调解合同纠纷和处理索赔事宜;

(10)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1)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12)其他合同约定。

六、其他要求及说明

1、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合同中另行约定

2.除本项目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额外监理费用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3、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及完成本采购项目的能力,不得将本采购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正本/副本

项目

投 标 文 件

采购代理编号:

投 标 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三、采购需求(商务响应)偏离表 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五、类似业绩(如有)六、技术方案及说明 七、技术偏离表 八、方案说明 九、与评标有关的其他资料十、报价表及报价文件十一、最后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招标人名称) ;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现正式授权的下列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的名称),提交下述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并承诺如下: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全部文件。

2.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3.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我方完全响应采购需求及磋商文件其它要求,服务期限 ,服务地点 。

4. 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付款方式,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我们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们知道必须放弃对上述文件中所有条款提出存有含糊不清或不理解之问题的权利。

6.我们同意自“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的规定,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对我方均具有约束力,而且有可能中标。

6.我们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

7.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9.我们完全理解贵方可以不必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

10.本投标报价已包含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及要求。投标报价表中未具体列明的,但在合同执行阶段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1.我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状态,且企业或企业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较大影响的不良记录。

12.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规定之情形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

注册号: ;

注册地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单位盖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税务发证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2)供应商资格声明

致 (采购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项目名称)邀请函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南”、“信用郴州”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3)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4)、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三、采购需求(商务响应)偏离表

采购代理编号: 项目名称:____ ______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与偏离

说明

1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

服务期限

3

地点

4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5

采购内容及需求

6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 期: 年 月 日

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附件4-1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工程)

(不符合条件无需填写)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4.本声明函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中小企业自测方法:在国务院客户端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点击“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链接,按提示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附件4-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4-3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如有)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备注: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类似业绩(如有)

序号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签订日期

金额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六、技术方案及说明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姓名

拟任本项目职务

年龄

学历

证书(如有)

社会材料

专业

级别

证号

。。。。。。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程日期

工程质量

注:一人一张,后附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可自行增页。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七、技术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序号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条目号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

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的技术内容

偏离

说明

注: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若没有注明的,则视为“响应”。

2、属磋商文件规定有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请在“说明”栏中注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八、方案说明

格式及内容投标人自行编辑

投标人名称:(公章) 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九、与评标有关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有助于向评标委员会证明其资质和能力的其他文件,或有助于提高其投标竞争力的其他书面承诺或文件)

(格式自拟)

十、报价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10-1 报价表

报价表

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编号

报价

大写:人民币

小写:¥

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备 注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2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

十一、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

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编号

报价

大写:人民币

小写:¥

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备 注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_

日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供应商须提前准备好最后报价表多张,不需要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由各供应商在最后报价环节时现场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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