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线超声波流量计及其附属设备采购项目澄清答疑文件(第01号)
一、招标文件的答疑
疑问1:
关于分包、外购、外协、外委的澄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1允许分包,分包内容及分包单位要求详见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9.2规定: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内容分包、外购、外协、外委;若买方同意卖方将合同部分内容分包、外购、外协、外委的,卖方应向买方推荐分包商及外购外协外委单位,经买方审批同意后确定分包商及外购外协外委单位,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疑问:卖方何时提交分包、外购、外协、外委的申请在卖方的投标文件里提交申请吗买方何时书面同意因超声波流量计构成复杂多样,生产涉及多方面外包 / 外购(如电缆外购、传感器外委、电路板外委、流量校准服务外委、外壳外委等)。
答复: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及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分细则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外购件品牌。
疑问2:
关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2.3.4实流标定要求
带管超声波流量计每个泵站至少应有1台进行实流标定,标定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外插式超声波流量计安装完毕后至少应有1台进行实流标定,标定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标定时检定点的实际流量值不得超过检定点规定值的±2%。
每个检定点连续检验次数不得少于3次。
检定点不得少于5个,且应包括最小流量点。
实流标定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省级或以上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取得由省级或以上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和报告。
疑问:(1)以上是否可以理解为带管超声波流量计和外插式超声波流量计均在现场安装完毕后按要求的数量进行实流标定
(2)带管超声波流量计和外插式超声波流量计管径均大于DN300,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无法出具检定证书。要求中“检定/标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校准”
(3)实流标定要求每个检定点连续检验次数不得少于3次;检定点不得少于5个,且应包括最小流量点。请问开展实流标定时现场是否具备不同流量运行工况的条件如不具备如何处理
答复:以招标文件及投标报价表的要求为准。
疑问3:
招标文件P75商务部分/八、项目管理机构表,姓名没有填写,表格是否可以修改如下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