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五粮液门户区项目-A区酒店、B区酒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补遗书
(第03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有宜宾市五粮液门户区项目-A区酒店、B区酒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补遗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1.2条设计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由“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竣工验收报告,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修改为“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章第八条第(三)项“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之“1.设计负责人业绩:设计负责人每具有一个****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0.5分,最多得1.5分;在前述提供的类似业绩中,每有一个包含使用功能为酒店的公共建筑业绩加0.5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中的酒店或办公建筑中的酒店或产业园区中的酒店等),最多加1.5分。本项最高得3分。”修改为“1.设计负责人业绩:设计负责人每具有一个****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3、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9时00分”修改为“****9时00分”。
4、原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9时00分”修改为“****9时00分”。
其余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以最新上传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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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五粮液门户区项目-A区酒店、B区酒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书
(第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有宜宾市五粮液门户区项目-A区酒店、B区酒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第3.2.4条变更如下:
原条款 | 变更后条款 |
招标控制价:****.22元 其中,总价部分招标控制价:****.73(其中设计费****元,建安工程费****0.35元,暂列金****.04元,安全文明施工费****.34元)元,单价部分招标控制价:****.49(其中建安工程费****.45元,暂列金****.14元,安全文明施工费****.9元)元。” | 招标控制价:****.22(其中,设计费****元,安全文明施工费****.24元,暂列金****.18)元 其中,总价部分招标控制价:****0.35(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列金)元,单价部分招标控制价:****.45(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列金)元 |
2、投标函附录格式由: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施工负责人 | 姓名: | |
3 | 设计负责人 | 姓名: | |
工期 | 天数: 日历天 | ||
5 | 缺陷责任期 | …… | |
6 | 分包 | …… | |
…… | …… | …… | |
…… | …… | …… |
变更为: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施工负责人 | 姓名: | |
3 | 设计负责人 | 姓名: | |
4 | 工期 | 天数: 日历天 | |
5 | 缺陷责任期 | …… | |
6 | 分包 | …… | |
设计费 | 在设计费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 %(四舍五入后,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下浮后金额为小写¥ (大写 元),(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条”要求进行填写。 | |
8 | 建安工程费 | 1、总价部分:在建安工程费总价部分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 %(四舍五入后,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下浮后金额为小写¥ (大写 元),(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2、单价部分:在建安工程费单价部分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 %(四舍五入后,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下浮后金额为小写¥ (大写 元)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
9 | 暂列金 | 暂列金: 元(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
10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
11 | 建安工程费余款年综合利率 | 无 | |
12 | 项目付费期年限 | 无 | |
3、删除招标清单中工程总承包项目总说明2.4条“规费必须按招标人给定方式报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余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以最新上传的招标文件及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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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五粮液门户区项目-A区酒店、B区酒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补遗书
(第02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有宜宾市五粮液门户区项目-A区酒店、B区酒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1.2条设计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由“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竣工验收报告,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修改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竣工验收报告,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之“1.设计负责人业绩:设计负责人每具有一个****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0.5分,最多得1.5分;在前述提供的类似业绩中,每有一个业绩使用功能为酒店的加0.5分,最多加1.5分。本项最高得3分”修改为“1.设计负责人业绩:设计负责人每具有一个****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在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得0.5分,最多得1.5分;在前述提供的类似业绩中,每有一个包含使用功能为酒店的公共建筑业绩加0.5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中的酒店或办公建筑中的酒店或产业园区中的酒店等),最多加1.5分。本项最高得3分。”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之注“②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竣工验收报告。若以上证明无法证明设计负责人信息或所提供项目涉及到更换设计负责人的,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设计负责人变更的相关资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修改为“②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审图机构出具的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竣工验收报告。若以上证明无法证明设计负责人信息或所提供项目涉及到更换设计负责人的,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设计负责人变更的相关资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盖章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
4、补充上传本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图纸。
5、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9时00分”修改为“****9时00分”。
6、原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9时00分”修改为“****9时00分”。
其余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以最新上传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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