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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意见征集(原标题: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湖南湘潭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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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潭雨政征字〔2025〕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湘潭市****等相关规定,点击登录查看决定对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湘潭市白石养老康复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湘潭市白石养老康复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湘潭市****

三、征收部门:湘潭市雨湖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起至****止。

五、征收补偿方案:《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湘潭市白石养老康复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六、征收部门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雨湖区****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湘潭市白石养老康复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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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湘潭市

白石养老康复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点击登录查看需征收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湘潭市白石养老康复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四)《湘潭市****

(五)《湘潭市****

(六)《湘潭市****

(七)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三、房屋征收部门

湘潭市雨湖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

四、征收范围

湘潭市****

五、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34户(私产32户、公产2户),房屋总建筑面积2172.49平方米(权证面积1738.5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433.99平方米)。

六、实施步骤

(一)确定征收范围

(二)选定评估机构

(三)调查登记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

(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征收决定

(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九)征收补偿决定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

八、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装饰、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湘潭市****

3.搬迁费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1次搬迁费。

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10元/㎡计算,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需要过渡的按2次搬迁计算;征收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偿,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4.临时安置费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征收个人住宅需自行过渡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低不少于8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5.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区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由依法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九、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一)选房原则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顺序,遵循“一个产权证一套”“先签者先选房”的原则在候选房源中选房。

(二)房源位置

湘潭市****

(三)选房对象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湘潭市白石养老康复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房源建筑面积和设计用途

万楼湘玺小区

序号

面积

套数

设计用途

备注

1

107.82

10

住宅

2

107.9

2

住宅

3

139.75

10

住宅

4

147.66

5

住宅

5

147.76

5

住宅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户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十、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奖励项目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1000元/㎡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及相应档次为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40天(含4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奖励;第41天至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奖励。

2.按期签订协议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

3.按期搬迁奖励: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根据搬迁交房时间,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20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及相应档次根据被征收人签订的《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交房日期,于约定日期前交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于约定日期当日交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80元/㎡奖励。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1.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三)补助项目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可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

1.公房租赁补助:签约期限内,征收区域内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及时解除租赁关系,并完成搬迁腾退直管公房的,原产权人按其范围内直管公房住宅评估单位面积价乘以计租面积所得总价的30%的标准给予承租人补助。征收中对单位自管产住宅承租人的补助可参照执行。

2.住房面积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的(一般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补足50㎡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

3.搬迁困难补助: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窑湾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民政等部门核实后,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困难补助。

(四)奖励和补助计算面积基数

奖励和补助计算面积基数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

十一、实行依法征收,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第(一)项向社会公布,第(二)至(七)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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