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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政数管〔2025〕104号)

广东珠海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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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ZBGS-2025-35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

珠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

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在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

第四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现信息互通、监管联动。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市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为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实施管理,并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采取进场登记、动态管理、综合监管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业务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独立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拥有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业务;对发现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等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报告,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招标采购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所代理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信息发布、招标采购活动组织和档案归档等相应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人的委托范围进行询问、质疑答复,协助处理异议和投诉等。

第九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和领域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全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的执业活动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执业活动,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其他劳务关系证明等信息;

(三)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承诺书、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等。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应当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已建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信息相一致。

第四章 负面行为认定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下列执业行为被认定为负面行为:

(一)纳入《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依法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不在平台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公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公告内容含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条款或标准;

(二)招标(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三)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投标人(供应商)等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异议、质疑等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异议、质疑等书面回复;

(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影响干预评审专家评审活动;

(五)不按本办法及时申报或者更新信息、在核查中发现在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六)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业务,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响应)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提供非代理职责范围且与项目相关的咨询;

(九)在所代理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职,不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机构报告所发现的相关市场主体或自然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出现负面行为和违法违规信息予以收集和记录,及时移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核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执业负面行为认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进场交易行为评价。对存在执业不良行为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查处,禁止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业实际,对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和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面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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