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et
| 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告 公 |
| 点击登录查看: |
| 本委受理韩彬彬等30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怡创丰怡 |
| 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一案(佛明劳 |
| 人仲案字[2025]916-5号),本委于****开庭审理,30 |
| 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韩彬彬、张培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 |
| 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委已依法作出裁决, |
| 现由于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 |
| 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 |
| 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佛明劳人仲案字[2025]916-5号)。 |
| 本委裁决如下: |
|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案申请人张颖 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394元; |
|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颖清 ****至****期间工资4410.58元。 |
|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
|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 |
| 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 |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次日即视为送达。 |
| 特此公告。 |
| 佛山市高明区劳动 |
| 争议仲裁委员会 |
| 二0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