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本委受理韩彬彬等30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一案(佛明劳人仲案字[2025]916-9号),本委于****开庭审理,30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韩彬彬、张培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委已依法作出裁决,现由于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佛明劳人仲案字[2025]916-9号)。
本委裁决如下:
|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案申请人肖建文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2790.5元; |
|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肖建文****至****期间工资9796.06元。 |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次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二0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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