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离子色谱仪采购 | ||
品目 | 色谱仪 | ||
采购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
行政区域 | 浦口区 | 公告时间 | **** 15:09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至****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 ||
开标时间 | **** 14:30 | ||
开标地点 | 开评标会议室 | ||
预算金额 | ¥6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宋立慧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
采购单位地址 | 南京市****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代理机构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宋立慧 |
项目概况 点击登录查看离子色谱仪采购 ****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14: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离子色谱仪采购
预算金额:6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60万元
采购需求:
点击登录查看离子色谱仪采购,数量1套,具体技术参数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前交货(质保期3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提供查阅记录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方式:供应商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在网站首页点击“苏采云”→使用CA锁登录系统(新用户需进行“平台用户注册”)→“项目参与”进行登记,在“可参与项目”中选择“我要参与”,参与成功后到“已参与项目”界面中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
售价:0.00元
**** 14:3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5)《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2.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 参加南京地区****https:****)“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供应商入口登录,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附件:****采购文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