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登录e交易网站(www.ejy365.com),自行注册账号进行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请按系统提示交纳,若向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之外的账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相关责任由意向承租方承担。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本项目报名的截止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和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湖南联交所将不予受理。 2、在挂牌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完成后,湖南联交所将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以动态报价方式进行竞价并确定承租方。若在上述7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资格审查,则竞价时间将自动延期3个工作日;若延期期间仍未完成资格审查,则本项目自动终结。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项目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由湖南联交所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湖南联交所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3、意向承租方在竞租本次招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营收提成比例报价(其他意向承租方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意向承租方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将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由湖南联交所直接划转给出租方,无需意向承租方的授权委托)。 4、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备优良信誉,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与出租方不存在可能影响招租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7、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成交本项目意向经营的品牌的酒店资料及经营品牌产品清单,其中属于品牌直营的,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品牌资料介绍及该品牌对应的商标注册证书;属于品牌加盟经营的,须提供加盟品牌酒店所属公司营业执照、品牌资料介绍、加盟品牌酒店集团商标注册证、加盟品牌酒店集团授权证明或提供合作协议(截至本项目报名截止时间,授权证明处于有效期内。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的,须书面承诺,该品牌授权在本项目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8、意向承租方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餐饮服务项,餐饮核心团队主厨须具有五年以上星级酒店部门负责人工作经验,须附职业资格证和曾任职酒店证明。 (2)拥有不少于3处温泉资源(井),须提供开发资料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运营酒店客房数量不少于248间,以酒店品牌房态系统为准(提供相应截图并加盖公章); (4)运营酒店拥有不少于10个会议室,其中应含有无柱式宴会厅且面积达到1000平米以上,须提供平面图; (5)运营酒店在携程或美团的在线旅行社平台评分达到4.7分及以上。 9、在最近三年内(指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有违法违规参与交易活动,或非法转分包,或严重违约,或存在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记录等行为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10、在最近三年内(指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出现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12、本项目不接受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与出租方合作项目中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或成交后放弃承租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至本招租公告截止日前与出租方有应结未结款项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与出租方3年内(指至本招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发生诉讼纠纷的意向承租方报名(需提供《承诺函》)。 13、在竞价结束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承租方须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须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装修方案提交至出租方审核。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履约保证金按时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未在规定日期内提交项目装修方案,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挂牌交易。如出现上述情形,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取消承租方成交资格,3年内禁止参加出租方组织的资产交易、出租或采购等活动。 14、承租方于签收《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未在限期内完成《租赁经营合同》签订的,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且本项目终止交易,出租方有权重新挂牌交易。 15、租金支付方式:从营业收入中提成方式支付租金,提成比例为成交营业收入提成比例,采用对公专业结算分账服务系统,租金结算方式:T+1,即次日结算前日账款,按成交营业收入提成比例自动分账到指定账户。 (1)当合同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小于等于100万元时,租金=实际营业收入*成交营业收入提成比例;(2)当合同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大于100万元时,租金=实际营业收入*成交营业收入提成比例+实际营业收入*3%,鉴于系统设置原因,采取先按照成交营业收入提成额收取,每个合同年度到期进行一次清算,承租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实际营业收入*3%部分租金; 租赁经营期限内如因道路改造、交通管制、服务区**** 16、合同期内,在承租方无任何应交而未交款项或双方结清所有债权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在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原途径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装修要求 1、招租标的房屋设施及水电按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只提供营业场所,经营所需资产(含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均需由承租人按出租方要求进行配置,并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进场前,承租方可享有不超过50天的免租装修期(自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实际装修期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赁费,但承租方必须据实按时支付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应付费用。 装修申请应包含:申请书、效果图、施工图(含尺寸及监控布局)、预算表(不含厨房设备设施,含监控、经营区域硬装)。承租方须于双方约定进场日期或出租方交付场地日期前往服务区/停车区办理进场手续;若承租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进场手续,则于上述期限最后一天开始计算承租方免租装修期。若由于承租方装修等原因造成服务区或相应设施遭受损失的,承租方需采取恢复原状等措施并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出租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双方确认:出租方提供的免租装修期是基于承租方在履行租赁经营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承租方的优惠。在合同期内,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单方解除租赁经营合同的,则承租方不享受免租装修期的免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优惠,承租方应按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向出租方补交该期间的全部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如有)。 3、承租方承诺:门店按照服务区改造主题和商业定位要求制定装修标准及风格,并根据出租方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形象建设、设备设施配置(含便民措施,如免费开水、应急药品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且不因此减免承租方对外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义务。 三、标的资产经营要求 1、承租方按照出租方要求实现集中收银,采购满足出租方集中收银系统要求的相关硬件设施、网络及监控等相关设备(数量不小于一备一用的要求),并须有偿使用出租方集中收银软件与收银稽查软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特殊原因,经出租方同意,可使用其他收银软件,但须无偿向出租方提供经营数据接口,按出租方要求向出租方传输经营数据。 承租方必须将全部营业收入进集中收银系统,按要求签署《“对公专业结算分账服务”申请书》,并配合提供开通集中收银账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分账接收方为点击登录查看。出租方保留对承租方随时查账的权利及采取其他监督、检查措施核实承租方营业收入的权利,承租方应履行相应的配合协助义务。承租方对其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开业前,承租方必须按出租方参数标准,安装覆盖全部经营区域(包括但不仅限于仓库、售卖区、收银区等区域)的高清摄像头,并接入出租方监控平台,视频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退场时所装监控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损坏,否则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合同期内承租方未按要求使用出租方集中收银系统进行收银(如串码销售、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现金补录不按时等行为),视为承租方违约。整个合同期限内,如发现承租方有此类违约行为,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补偿未按要求录入集中收银系统的营收,并承担相应处罚:第一次,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即现金未录入、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等故意跑(漏)单金额若少于10000元的,除应补录未录入金额外,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若现金未录入、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等故意跑(漏)单金额多于10000元的,除应补录未录入金额外,承租方须按照未录入金额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次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商户管理黑名单,三年内禁止该承租方投标、受让、承租(承包)出租方的所有经营项目。 对于未经出租方同意的超范围经营,第一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第三次出现则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租赁经营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商户管理黑名单,三年内禁止该承租方投标、受让、承租(承包)出租方的所有经营项目。 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使用第三方收银系统的,如出现以上情况,视同收银违约,按照上述条款处罚。 承租方需要调整价格的,须向出租方备案,备案完成后,由出租方通知收银系统方调整价格,承租方不得私自联系收银系统方调整价格。 2、承租方应按时维护、妥善保管和使用出租方交付的各类资产及配套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在10日内修复(费用全额由承租方承担)或等价赔偿。在出租方规定期限内,若承租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事项,出租方可代为履行,对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根据经营需要,承租方可添置动产,但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处理或购买责任;承租方如需添置、修缮或改造不动产,须向出租方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资产添置、修缮或改造所产生的用工风险、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添置、修缮或改造所形成的不动产,在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承租方应对出租方上级部门组织的“高速公路服务区**** 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应确保其服务区经营项目暗访考核对应部分(具体以上级部门暗访考核标准为准)得分在总分的85%(含)以上,考核未达到总分85%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承租方须在收到暗访考核结果后3日内支付对应违约金,逾期支付的,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同时承租方须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承租方须于履约保证金扣除后10日内补足,逾期补足的,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暗访考核结果低于总分85%的,第二次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经营合同。承租方须在收到解除通知后3日内退出经营场地。逾期退出的,出租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将承租方清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承租方应按规范设置价格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并能提供有效发票。商品(服务)售价可在所在服务区方圆10公里范围内3~5家同业态商家同品类商品(服务)平均售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以下简称“同城同质同价”)。同城同质同价商品(服务)数量要求(如涉及):超市,10种及以上;中/西餐,5种及以上;饮品(含冰淇淋)、小吃、水果、饮品、中式包点/西式烘焙等,3种及以上;必须为司乘人员提供点单率较高的商品。出租方有权检查承租方的上架商品和进货票据以及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承租方应积极配合。 出租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出租方管辖范围内的服务区统一实施的管理制度,对承租方的人员、物价、服务质量、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实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维护服务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承租方应积极配合。检查不达标(以经营项目季度评价表作为评分标准,得分低于85%视同不达标)的承租方应立即整改,同时合同期内第一次罚5000元,第二次罚10000元,达到三次则解除租赁经营合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合同总租赁费20%的违约金且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承租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出租方所造成的损失。 若承租方需提价的,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书面说明提价原因、提价证明材料(须含同业态商家同品类商品/服务现价标准)及提价后的商品清单(含收费标准),经出租方确认后方可执行;承租方提交说明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未及时确认的,视作同意。 5、特别告知:承租方的经营项目不具有排他性,即出租方有权在本服务区其他位置,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相同或相似经营项目的开发,承租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干扰。 四、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招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承租方自进场之日起,无论是否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改造装修期间),即应承担服务区公共区域排污(含补偿、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分摊费用。 3、公共区**** 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排污(含补偿、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4、承租方自行办理有关经营项目的二次消防验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政府许可证、经营销售许可等经营资格手续并办理年审,承担相关税费,保证及时完成各项目对外营业所需的全部筹备工作,并在合同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 5、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场地、设施向任何单位、个人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转让、转租、分包,也不得将承租方在租赁经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租赁经营合同,收回场地,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承租方负责经营区域内物业管理全部事项(含安保、卫生、消防、水、电费等),并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其他费用标准 1、公共物业管理费:公共物业管理是指服务区公共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其费用不包含在租赁费中,承租方须单独交纳。公共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区域的安保、清洁、绿化、水电及公共设备设施、零星工程维护维修、供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等公共区域物业管理等费用。 公共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为:A、B类服务区35元/平米/月,C、D类服务区20元/平米/月,按租赁面积计算。若存在仓库租赁需求的,仓库依照15元/平米/月标准收取。公共物业管理费交纳方式为年度交纳。 2、水、电费:承租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以当地水电部门颁布的单价加上合理的损耗为单价标准进行结算,按实际使用量向出租方支付。承租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统一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 服务区类型 | 用电损耗分摊比例 | 用水损耗分摊比例 | AB类 | 8% | 0% | CD类 | 5% | 0% | 3、宿舍管理费:按500元/间/月的标准,按合同年度支付,每合同年度开始起10日内,由承租方直接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度宿舍管理费。 六、关于担保:由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股东(自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承租项目进行担保,并签订担保书。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租赁经营合同》附件。 七、承租方须同意接受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条款。如承租方不能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则视为放弃,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湖南联交所应收取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八、承租方成交本项目后在双方约定合同期内自愿同意,由出租方按照市场价(到岸价)统筹本项目的米面粮油醋配送,具体为:承租方对每月米面粮油醋需求进行申报(具体以向出租方项目所在地或就近加油站便利店申报需求计划为准),出租方根据需求申报计划,于7日内配送至项目所在地或就近加油站便利店,承租方自行提取并实时结算。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米面粮油醋进货渠道进行监督或检查,若发现有非出租方配送的情形,出租方有权撤销本项目合同,出租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