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项目名称 | 中山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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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中山市**** | ||
标的编号 | **** |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公告内容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简况
实物房产 | |
房产证号 | 粤(2025)中山市**** |
建筑面积 | 31.870000(平方米) |
目前用途 | 车库/车位 |
租赁情况 | 空置 |
地址 | 中山市**** |
规划用途 | 车库/车位 |
其他说明 | 标的为空置状态,无抵押无查封。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除转让方应支付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费外,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
资产概述 | 标的为空置状态,无抵押无查封。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除转让方应支付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费外,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
标的所在地 | 广东省中山市 |
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注册地 | 中山市**** |
法定代表人 | 孙强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人民币)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6593G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区县)国资委监管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号 | [2024]32-3号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11586 |
批准日期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支付要求 | 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点击登录查看 账 号:********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房产不涉及抵押。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到标的房产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了解房产过户等相关规定、程序及手续。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因不符合限购条件,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公告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非转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原因等)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本次转让标的成交金额不含税费,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除转让方应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外,包括但不限于测量、评估、工本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5.标的资产自交付(视为交付)受让方之日起,该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转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已知悉转让方未缴纳该标的资产专项维修资金,在转让方转让该物业给受让方后,须由受让方独自承担并按规定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该专项维修资金。受让方不得以此要求调整该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得要求转让方作任何补偿或退款或补缴专项维修资金,也不得依此主张解除合同。 6.因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保证金及受让方服务费不予退还,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7.标的为空置状态,无抵押无查封。 8.相关房产信息以权属证明为准。 9.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国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国信报字[2024]第****WFC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0.8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
收款账号 | 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3个周期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公示附件 | 资产交易合同(文本).pdf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