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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医院采购供应商须知

广东中山 全部类型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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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0:45

一、供应商参与医院采购活动之前应详细阅读本须知。

二、本须知适用于点击登录查看及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

三、医院建立和完善供应商全过程、多主体监管评价机制,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及履约过程中的负面行为清单。

四、医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供应商负面行为清单,包括禁止行为清单和其他不良行为清单。

五、禁止行为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21种情形:

(一)存在关联关系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调研人员、评审人员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在参与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三)恶意串通谋求中标(成交)

7.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8.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9.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11.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2.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9.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

20.拒绝医院及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1.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五、其他不良行为清单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15种情形:

(一)影响采购程序

1.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采购继续进行;

2.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现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恶意质疑投诉、言行攻击采购人等扰乱正常采购秩序。

(二)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4.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6.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投标(响应)时的承诺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三)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9.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10.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转包方式履行合同;

1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12.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13.工程类项目结算中不积极配合审计要求,无正当理由消极拖延,拒绝核对审计结论或拒绝在审计意见上签字;

14.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交货期)拖延,或导致项目总体进度受到影响;

1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六、其他未尽供应商负面行为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政策执行。

七、对于在参与医院组织的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禁止行为的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前及评审中查实的,供应商投标无效;在评审结果公布后查实的,供应商投标无效,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则中标(成交)无效,两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采购项目。

八、对于在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非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禁止行为的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前及评审中查实的,供应商投标无效;在评审结果公布后查实的,供应商投标无效,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则中标(成交)无效,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采购项目。

九、供应商其他不良行为的,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绝改正或同一项目下再次发生第十五条负面行为的,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将取消其参与(实施)项目的资格,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采购项目。涉及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与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十、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及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对该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函,做出申辩或说明。书面异议函应包括:

(一)异议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异议事项及事实根据;

(三)提起异议的日期;

(四)书面异议函应当署名: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 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医院官网对供应商负面行为进行公示曝光,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依据;

(三)对失信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四)公告有效期;

(五)记录日期及记录部门。

十二、供应商失信行为公告有效期从发出处理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其他未列明事宜按《点击登录查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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