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蚝都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期)施工(微利)”的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中国蚝都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施工(微利),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
市)上发布了招标公告,现对本项目作出以下答疑及澄清:
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5.5 履约保证金 5.5.1 现澄清为:
5.5.1 为了保证本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招标人保证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必须提供 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大力推广银行保函、保险等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保函或有资质担保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等担保函件方式执行的,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函件,在工程竣工之前,中标人要保证担保函件持续有效。(注:中标人可通过广东省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首页中的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招投标及合同履约监管系统进入工程担保管理系统自主选择担保机构在线申请。)
☑中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执行的,在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的 10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资金转入有效证明和招标人确认该款项到帐后到招标人财务处领取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 5.5.2 | 若中标人未按上述规定出具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照定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5.5.3 |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招标人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
| 5.5.4 | 如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责任,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结算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后 5个工作日内应中标人的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
本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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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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