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地编号: | **** | 宗地总面积: | 55061.83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肇庆新区**** | ||
| 年限: | 70.0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2.700 | 建筑密度(%): | ≤25.000 | ||
| 绿化率(%): | 40.000≤ | 建筑限高(米): | ≤80.000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55061.83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7434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BB0161 | |||
| 起始价: | 37167万元 | 加价幅度: | 200万元 | ||||
| 备注: 1、凡报名参与竞买的,须在提交《竞买申请书》时交付竞买保证金7434万元(大写:柒仟肆佰参拾肆万元整)人民币(竞得者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及宗地出让价款)。 2、受让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必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支付50%出让价款,剩余出让价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4、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交清受让宗地的契税。 5、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涉及利息和违约金的,亦需付清)之日起30天内持该合同及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6、该宗土地按净地出让,出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肇庆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使用。 7、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受让人1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0.05‰的违约金。 8、宗地拍卖出让起叫价为人民币37167万元(大写:参亿柒仟壹佰陆拾柒万元整)(含定金,以成交价的20%计算),竟买人每次报价增价幅度为200万元或整数倍。 | |||||||
| 宗地编号: | XQ-ZB1501-A-02 | 宗地总面积: | 26402.24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肇庆新区**** | ||
| 年限: | 70.0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3.100 | 建筑密度(%): | ≤22.000 | ||
| 绿化率(%): | 35.000≤ | 建筑限高(米): | ≤80.000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26402.24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4093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BA0043 | |||
| 起始价: | 20462万元 | 加价幅度: | 200万元 | ||||
| 备注: 1、凡报名参与竞买的,须在提交《竞买申请书》时交付竞买保证金4093万元(大写:肆仟零玖拾叁万元整)人民币(竞得者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及宗地出让价款)。 2、受让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必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支付50%出让价款,剩余出让价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4、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交清受让宗地的契税。 5、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涉及利息和违约金的,亦需付清)之日起30天内持该合同及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6、该宗土地按净地出让,出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肇庆新区土地储备中心3个月内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使用。 7、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受让人1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0.05‰的违约金。 8、宗地拍卖出让起叫价为人民币20462万元(大写:贰亿零肆佰陆拾贰万元整)(含定金,以成交价的20%计算),竞买人每次报价增价幅度为200万元或整数倍。 | |||||||
| 宗地编号: | XQ-WL0801 | 宗地总面积: | 60859.97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肇庆新区**** | ||
| 年限: | 70.0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2.500 | 建筑密度(%): | ≤25.000 | ||
| 绿化率(%): | 40.000≤ | 建筑限高(米): | ≤80.000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60859.97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7608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BA0162 | |||
| 起始价: | 38038万元 | 加价幅度: | 200万元 | ||||
| 备注: 1.凡报名参与竞买的,须在提交《竞买申请书》时交付竞买保证金7608万元(大写:柒仟陆佰零捌万元整)人民币(竞得者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及宗地出让价款)。 2、受让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必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支付50%出让价款,剩余出让价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4、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交清受让宗地的契税。 5、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涉及利息和违约金的,亦需付清)之日起30天内持该合同及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6、该宗土地按净地出让,出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肇庆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使用。 7、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受让人1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0.05‰的违约金。 8、宗地拍卖出让起叫价为人民币38038万元(大写:叁亿捌仟零叁拾捌万元整)(含定金,以成交价的20%计算),竞买人每次报价增价幅度为200万元或整数倍。 | |||||||
| 宗地编号: | XQ-ZB1501-A-03 | 宗地总面积: | 26664.9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肇庆新区**** | ||
| 年限: | 70.0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3.100 | 建筑密度(%): | ≤22.000 | ||
| 绿化率(%): | 35.000≤ | 建筑限高(米): | ≤80.000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26664.9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4134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BA0042 | |||
| 起始价: | 20666万元 | 加价幅度: | 200万元 | ||||
| 备注: 1、凡报名参与竞买的,须在提交《竞买申请书》时交付竞买保证金4134万元(大写:肆仟壹佰叁拾肆万元整)人民币(竞得者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及宗地出让价款)。 2、受让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必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支付50%出让价款,剩余出让价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4、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交清受让宗地的契税。 5、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涉及利息和违约金的,亦需付清)之日起30天内持该合同及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6、该宗土地按净地出让,出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肇庆新区土地储备中心3个月内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使用。 7、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受让人1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0.05‰的违约金。 8、宗地拍卖出让起叫价为人民币20666万元(大写:贰亿零陆佰陆拾陆万元整)(含定金,以成交价的20%计算),竞买人每次报价增价幅度为200万元或整数倍。 | |||||||
| 宗地编号: | XQ-ZB1501-A-01 | 宗地总面积: | 26550.16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肇庆新区****、迎宾路东侧。 | ||
| 年限: | 70.0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3.100 | 建筑密度(%): | ≤22.000 | ||
| 绿化率(%): | 35.000≤ | 建筑限高(米): | ≤80.000 | ||||
| 主要土地用途: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
| 用途明细: |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26550.16 |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4116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BA0044 | |||
| 起始价: | 20577万元 | 加价幅度: | 200万元 | ||||
| 备注: 1、凡报名参与竞买的,须在提交《竞买申请书》时交付竞买保证金4116万元(大写:肆仟壹佰壹拾陆万元整)人民币(竞得者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及宗地出让价款)。 2、受让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必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支付50%出让价款,剩余出让价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4、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交清受让宗地的契税。 5、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涉及利息和违约金的,亦需付清)之日起30天内持该合同及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6、该宗土地按净地出让,出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肇庆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使用。 7、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受让人1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0.05‰的违约金。 8、宗地拍卖出让起叫价为人民币20577万元(大写:贰亿零伍佰柒拾柒万元整)(含定金,以成交价的20%计算),竞买人每次报价增价幅度为200万元或整数倍。 |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参加竞买,可单独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二)竞买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在办理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前,如需成立全资子公司开发建设该地块,该全资子公司须与出让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同意承接该宗地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三)竞买申请人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个人不得参与竞买住宅用地。 竞买人需要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个人不能参与竞买住宅用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 至 **** 到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新系统)肇庆市公共资源电子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 获取 拍卖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 至 **** 到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新系统)肇庆市公共资源电子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 17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 17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在**** 09时30分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新系统)肇庆市公共资源电子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交易编号为XQ2025-20网上拍卖时间为****9时30分,交易编号为XQ2025-21网上拍卖时间为****10时00分,交易编号为XQ2025-22网上拍卖时间为****10时30分,交易编号为XQ2025-23网上拍卖时间为****11时00分,交易编号为XQ2025-24网上拍卖时间为****11时30分。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 肇庆市****
联 系 人:梁小姐、彭小姐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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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肇庆端州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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