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受让价款。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停驶封存现状(以看样时交易标的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悬挂系统、电子装置、仪表、空调性能、行驶里程、车箱内饰和车身外观、功能状况、残缺、瑕疵、价值、安全性能等现状质量为准,下同)和特别约定事项进行转让。 2.受让方确认已通过现场查勘、文件查阅等方式充分知悉交易标的物现状,承诺按交易标的停驶封存现状和特别约定事项予以受让。 3.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接收,转让方和点击登录查看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的应价、报价和成交,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应价、报价和成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标的物质量缺陷、权利瑕疵或价值评估差异等任何理由拒付成交价款或拒接收交易标的,否则,受让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4.转让方对交易标的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事项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的使用安全、处置风险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后果及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一切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5.受让方应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广州市**** 6.受让方应具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标的变更、过户、迁出、转籍、等手续的各项条件及自行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7.受让方应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仅配合提供其持有的基础文件(不含车辆指标文件)。转让方协助义务以直接过户至受让方为限,不承担向其他第三方过户的协助义务。 8.受让方须承担因办理交易标的权属变更和过户等相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责任。交易标的过户涉及的检测费、运输费、补缴税费、行政规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包含但不限于: (1)车辆安全检测所需的机件维修、燃油补充、检测、运输费用;(2)补办年检、购置强制保险等前置性支出;(3)迁出地至迁入地的运输成本;(4)聘请具有交易标的驾驶资格驾驶人员或具有拖运资格的其他主体费用。 9.转让方自点击登录查看收齐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车辆给受让方,车辆移交后的改装复原、维修等相关工作及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交易标的移交后迁出、转籍、改装、停驶、复驶或处置等相关责任和义务,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10.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商定的时间办理交易标的的转籍、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 11.意向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因法律、政策变化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作任何担保。 3.受让方如需在广州市办理交易标的的上牌手续的,需自行了解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的相关管理规定。 4.转让方按有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费由转让方承担),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除增值税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方如需查阅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需到点击登录查看现场查阅。 6.交易标的展示时间为信息公告截止日当天,意向方需自行前往 越秀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的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仅作为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
|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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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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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挂牌的2项交易标的,采用“专场”形式交易。意向方可以根据项目信息公告确定所交付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并在可用交易保证金范围内,选择对一项或多项交易标的进行报价。 前述“可用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方已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中未被锁定的部分。意向方一经报价,则系统将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锁定该项目对应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当报价非实时最高报价时,系统将自动释放已锁定金额,并将该金额回归至可用交易保证金。 |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截止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点击登录查看网站(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应使用该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则应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点击登录查看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电子钱包 (缴纳注意事项)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受让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转让方和点击登录查看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点击登录查看支付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 ||||||||||
|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点击登录查看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规定的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点击登录查看扣除其应付给点击登录查看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
|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点击登录查看: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先生、田小姐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96100转分机号437、612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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