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广西金园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邓海波
委托代理人: 郭胜 电话: ****
广西金园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收到贵公司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肝功能剪切波量化检测仪采购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为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在与采购单位反馈后,针对该质疑事项我公司核查了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贵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原件及竞争性谈判小组的评审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公司对质疑进行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1:详见质疑函附件。
质疑事项1答复:经复核,竞争性谈判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贵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款中关于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供,具体为:“4. 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需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表扫描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若供应商属于在规定年度之后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企业信用报告;资信证明须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贵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仅为财务报表的一部分,缺少法定的《现金流量表》,且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表,而贵公司提交的报表标注日期为“2024年10-12月”,该报表仅反映特定季度的财务状况,不符合“年度报表”的强制性要求,无法构成一套完整的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竞争性谈判小组依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基于贵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作出资格审查不通过、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结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合规。
(2)由于贵公司的响应文件在资格性审查阶段因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而被认定为无效,不具备进入后续商务及技术评审阶段的基本条件。因此,竞争性谈判小组未对贵公司的响应文件进行后续评审,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对该项目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如贵公司认为本次答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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