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受点击登录查看的委托,拟对点击登录查看邻渠边界围栏建造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
二、采购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邻渠边界围栏建造工程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240,000.00
四、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1. 项目内容: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工期 | 最高限价 |
| 点击登录查看邻渠边界围栏建造工程 | 一项 | 25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采购人或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 人民币240,000.00元 |
2. 项目详细内容、要求及执行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
五、供应商资格: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响应(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说明:已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换发新证的供应商,则须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乙级(含乙级)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含二级)以上【说明:已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换发新证的供应商,则须具有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乙级(含乙级)以上】;
2) 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允许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中小企业具体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进行划分;监狱企业根据(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5.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8. 按照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登记并购买磋商文件。
六、磋商文件的获取
邮箱获取方式
1.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至****期间(每日9: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向****@163.com发送邮件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主题为“项目名称+报名资料”,附件须包含招标文件领购登记表(附表)WORD版和付款凭证加盖公章扫描件,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报名资料信息后回复可编辑的招标文件电子版邮件视为报名成功。
2. 购买标书款二维码(请备注33+单位缩写)请看下图。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3.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招标文件领购登记表(附表)和付款凭证(须显示备注内容+转账单号并须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备注: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不代表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七、响应文件提交时间:****14时00分—14时30分。
八、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广东省佛山市****
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及磋商时间:****14时30分。
十、磋商地点:广东省佛山市****
十一、公告期限:本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二、温馨提示:
为减少纸张浪费,节约环保,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请双面制作。
十三、联系事项
1. 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佛山市****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528100
2.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
联系人:黄工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528000
十四、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http:****)。相关公告在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二○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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