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我站对《郴州市****
郴州市****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建筑物、机械设备、材料物资、基础设施、债权、经营权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遵循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开透明、成员受益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事)负责日常监督。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全面实行“村账乡代理”服务模式。各镇(街道)成立农村村级财务代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管办),受托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票据审核、代理记账等工作。代管办工作人员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其中农经站工作人员担任财务票据审核员,记账员可聘请第三方担任。代管办按月完成村(社区****
第六条 探索“组账村管镇代理”制度。在坚持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及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基础上,将组级集体资金纳入“村账乡代理”账户管理范围,实行“小组报账、村级审核、镇级管理”。小组设流水账,村委会设资金管理出纳账,镇代管办设会计账。组级设报账员,实行报账制度。
第七条 村级设报账员1名,由村委会推荐产生(村支书、主任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镇(街道)代管办备案。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更换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镇(街道)代管办验印存档。未办结移交前,不得离职。
第八条 严禁村级使用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办理集体事务。镇(街道)代管办及村委会须按来源和用途分村、组核算账户收支,不得平调、挪用村(组)级资金。
第九条 实行银行印鉴统一管理制度。村级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包括镇(街道)代管办公章、村级公章、村级法人印章、出纳人员印章。坚持支票、印鉴分开管理,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鉴。
第十条 加强收入管理。村级收入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收据,所收现金须在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存入村级基本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公款私存、执收不开票、设立“小金库”。各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征地补偿款等须通过“村账乡代理”专户拨付,专款专用,注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拨款单位、收款村名等。
第十一条 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单笔结算金额1000元(含)以上须银行转账,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按进度拨付,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核审批制度。支出须专款专用、凭证规范、程序合规、及时报账(至少每季度一次)。
(一)规范报账凭证。原始凭证须有日期、接收单位、开支事由、填制单位签章、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及必备附件。工程项目支出附件须含招投标手续、合同、预决算、验收单、会议记录、图片资料等,超过10万元的须有评审结论、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严禁无据付款。差旅费、办公用品、工程项目等须凭税务发票报账;慰问金、困难补助凭受益人签字凭证报账;杂工劳务报酬凭用工清单报账;误工补贴、绩效奖凭发放明细表报账;村级会议自办伙食向农户或农贸市****
(二)规范审批程序。单笔5000元以下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村支部书记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分管财务的村支两委成员审批(一般程序)。单笔5000元至10000元支出,须经村支两委会议研究同意,驻村领导审核后,按一般程序审批。单笔10000元以上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提供会议记录及决议,经驻村领导审核后,按一般程序审批。
(三)规范报账受理。镇(街道)代管办须核实凭证,符合预算、手续齐全、凭证合法、附件完善、程序到位的开支方可报销。不规范、不完善或不合理开支应予退回或拒付。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涉及以下支出的具体事项、标准、范围须报镇(街道)备案审核后执行。
(一)严控会议(活动)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预算超标准。报账须附方案或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餐费标准控制在30元/人﹒餐以内。
(二)规范工作餐管理。因应急维稳、防汛抗旱、特防等工作需安排工作餐的,实行实名制及总额控制,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重点工作确需加班餐的,按30元/餐执行,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列支,须报驻村领导批准,附就餐人员考勤表及正规发票。
(三)执行“零接待”制度。不得用公款安排吃喝宴请、赠送礼品,不得列支捐助款、赞助款、红包礼金、应酬费,不得以争取项目名义报销费用,不得列支休闲娱乐活动开支。
(四)控制租车(船)费。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外,不得随意租用车、船。出差以公共交通为主。租车实行报批备案制,标准由各镇(街道)核定。
(五)控制报刊杂志订阅。公费订阅党报党刊实行限额制,最高不超过1000元/村,不得订阅娱乐性杂志。超额部分由当事人承担。
(六)控制外出学习考察费。确需外出的,须事先制定方案(列明主题、时间、人员、地点、预算等),报镇(街道)党委审批。报账须附方案、签到册等。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规范村级工作人员补助、奖金、绩效考核等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得将非经营性收益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办公运转经费等用于此项开支。
(一)控制绩效奖励和补贴。村支两委个人年度绩效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所在镇(街道)公务员绩效奖金最高标准。村支两委人员的补助、奖金、绩效考核等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村集体经济净利润的30%。严禁挂往来支付绩效奖励。建立经营性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允许从当年净利润中提取不超过20%的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报镇(街道)审批后,对突出贡献的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
(二)规范差旅费补助。因公外出实行审批备案制度,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变相旅游。费用参照区级标准报销,车船费按公共交通实际支出报销,已租用车辆的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三)其他补助、奖金等项目、标准未在区****
第十五条 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款管理。区****
第十六条 规范村民集体福利支出管理。困难户、老干部老党员、退伍军人、军属走访、升学奖励、特定群体及普惠性福利等支出,由村委会按程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理事会民主协商通过并形成制度,实施方案报镇(街道)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规范误工劳务费、临时务工工资管理。因应急维稳、防汛抗旱、特防等工作临时聘请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务工的,可按实际误工出勤天数发放劳务费,以签到考勤表为依据,控制在每天100元以内,具体标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费用可从办公经费列支。享受村干部报酬(含绩效考核奖励)的村干部不得发放误工劳务费。生产经营性、服务劳务性临时务工工资按市****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损毁、侵占、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用集体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或担保。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责任,依法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建立合同登记簿和工程项目台账,安排专人保管,并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资产、资源清查公示制度。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资源的清查、核实、登记,经公开公示确认后,报镇(街道)农经站备案,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年终将增减变动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一)健全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按类别建立台账,记录增减变动。内容包括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构建时间、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承包、租赁经营的须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费用及期限;已出让或报废的及时核销。
(二)完善资源登记簿。对集体资源逐项记录,内容包括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承包、租赁经营的须登记单位(个人)、地址、用途、费用、期限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使用权出让事项须重点记录。
(三)实行土地征收补偿款专项管理。按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对收入、支出、结余等进行管理,并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处置等交易行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市****
(一)执行民主决策程序。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处置等事项,必须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严禁暗箱操作。
(二)实行分级分类交易。根据交易标的额大小,分别采取以下方式组织交易:
单项标的额在0.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由村集体采取公开协商方式办理;
单项标的额在0.5万元(含)至1万元(不含)的,应在镇(街道)指导下,通过平台发布信息,采取公开协商或简易比选方式确定承接方;
单项标的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采取网络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
单项标的额在10万元(含)至60万元的,按区****
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三)规范交易合同签订。交易完成后,应在公示期满后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镇(街道)代管办和农经站备案。合同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耕地不超过本轮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林地不超过70年;其他资产租赁不超过20年;拆迁征占地等符合规定的除外。发包和租赁合同达3年以上的,一次性收取超过3年的年承包金或租赁费须报镇(街道)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可以实行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经营。直接经营的,经营方案及收益情况应及时公开。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合理确定方案,公开竞价,签订合同。收取承包款或租金等收益时,凭合同协议(复印件)、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入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按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组级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区****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预算评审制度:
(一)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以及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必须报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二)未达到上述金额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计价标准编制预算并审核把关;
(三)工程竣工后,达到评审标准的结算资料应报区财政局评审;未达到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非财政专项资金可委托第三方评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采购按以下标准分类实施:
(一)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镇(街道)批准,可由村委会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确定施工单位,并将采购信息及结果录入交易平台;即项目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经镇(街道)批准,即可实施。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将评标、工程结算资料报镇(街道)农经站备案。
(二)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应在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征集不少于2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成交方;
(三)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在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征集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成交方;
(四)达到国家、省、市规定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5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通过绿色通道由采购人集体决策后直接确定供应商;(二)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在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征集不少于2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拆分规避公开交易或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进行的采购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承包单位。使用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实施的项目按照《湖南省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化管理工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结算须开具税务发票,提供相关附件(含施工合同、预算书、财政投资预算、决算评审报告、审计局项目工程审计报告、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表等),经驻村领导、镇(街道)分管项目领导审核后方可结算报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在完善村务公开栏基础上,依托“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开栏等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监督。按月或季度及时、分类、规范公开财务、保障类、政策类收支情况。公开资料报镇(街道)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镇(街道)代管办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设立专门档案柜(室),保管凭证、账簿、报表、台账、计划、合同、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及电子数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须将会议记录、招标公告、公示资料、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合同、预算书、验收单、评审报告、决算表、审计结论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四议两公开”制度。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须按制度执行,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定事项须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一)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计划和村级财务年度收支计划;
(二)享受误工补贴、发展村集体经济绩效奖的人员及标准,会议餐费范围及标准,出差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等;
(三)村公益事业的兴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出租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投资预(概)算、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方案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三资”管理监督机构,换届与村委会同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成员应具备威望、热爱集体、公道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有一定议事能力,应配有具备财会知识人员。村支“两委”成员配偶及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制度,参与重大财务决策,检查审核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活动,重点审查收支计划执行、收益分配、干部报酬、承包合同等,并根据职责向上级反映问题。任何人不得妨碍其行使职责。成员名单及签字痕迹须在镇(街道)代管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村级债务管理制度。按照“严控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原则,建立长效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监督责任主体,村委会为实施主体,对债权债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定期清理,严格控制增量、稳妥化解存量。对无法收回的债权、无法核实债权人的债务、不实债权债务须摸清原因,分类处置。债权债务核销须由村支两委提出书面意见,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街道)审查备案。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问责机制,严禁违规新增债务。因发展经济确需举债的,须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充分论证,明确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参照“四议两公开”制度,报镇(街道)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对实施有风险、资金无保障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镇(街道)负责组织审计,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区****
第三十七条 农村基层干部在“三资”管理工作中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终止职务或罢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需要罢免或解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三资”管理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造成损失或加重负担的;
(二)不执行规定,因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
(四)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售、转让,大额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基建工程未执行“四议两公开”、未集中交易或未按规定执行的;
(五)侵占、挪用、平调、截留、损坏、挥霍“三资”的;
(六)处置“三资”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造成严重流失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规范票据收款或收款不开票的;
(八)不按规定取消或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九)不按规定财务公开,不接受监督的;
(十)阻挠审计、抗拒、逃避监督检查的;
(十一)伪造、篡改、毁灭会计资料,或利用虚假资料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十二)审计人员对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处理、不报告、不移送的;
(十三)克扣、挤占、挪用、套取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拨资金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明确相关人员责任。镇(街道)负责财务审批、票据审核人员、驻村领导、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级报账员为直接责任人,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涉农社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