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交易编号 | **** | 标的所在地区 | |
| 标的名称 | 出租广州市**** | ||
| 标的类别 | 房产 | 出租用途 | 办公 |
| 特色 | 繁华商圈,交通便利 | ||
| 标的价格 | |||
| 挂牌价格 | 10,622.00元/月/总面积 |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首年月租金。租金不包含一次性装修管理费、品牌服务费、水电费、设施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等;租金按合同期每两年递增5%。品牌服务费不低于人民币10622元。租期总金额挂牌金额人民币596133.2元 | ||
| 标的面积(总面积) | 70.81 平方米 | ||
| 标的面积描述 | |||
| 租赁合作期限 | |||
| 租赁/合作期限 | **** | ||
| 免租期限 | 按首年月租金标准给予3个月免租期,首年给予2个月,次年给予1个月。 | ||
| 标的权证信息 | |||
| 权证名称 | |||
| 权证编号 | |||
| 权证所列示的面积 | 平方米 | ||
| 权证列示规划用途 | |||
| 产权人(业主姓名) |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 ||
| 是否查封 | 否 | ||
| 是否抵押 | 否 | ||
| 是否共有 | 否 | ||
| 产权情况说明 | 出租标的因历史原因未有权属证明文件,承租方须充分知悉以上房屋情况,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支付租金、保证金、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承租方须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阻碍或风险,如承租方因此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时,出租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有权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所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若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后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作违约,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租赁合同项下所有保证金不予退回。 | ||
| 标的使用情况 | |||
| 标的使用情况 | 空置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不涉及优先权/占用人不享优先权 | ||
| 特别说明 | |||
| 特别说明 | |||
| 披露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报名登记通过、交纳诚意金/保证金(如需))的意向方不足(1)家,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1次。 | ||||||||||||
| 现场勘查事项 | |||||||||||||
| 现场勘查期限 | 公告期内,意向方自行联系看样联系人看样 | ||||||||||||
| 勘查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 | ||||||||||||
| 现场勘查说明 | 意向方须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完成交易标的勘察工作,未进行勘察工作的意向方视为对本交易标的现状的确认。意向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请审慎。 | ||||||||||||
| 交易规则 | |||||||||||||
| 交易活动安排 | 公告期满后组织交易活动 | ||||||||||||
| 交易方式 | 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意向方无需进行报价,直接被确认为成交方,并以挂牌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签订交易合同。 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为2家或以上的,采用网络一次性报月租金及品牌服务费。 | ||||||||||||
| 限时报价周期 | 秒 | ||||||||||||
| 意向征集情况公示发布规则 | |||||||||||||
| 评审规则 | 1.开启评审文件地点: | ||||||||||||
| 2.评审地点: | |||||||||||||
| 3.评审文件解密方式: | |||||||||||||
| 4.评委会评委人数: | |||||||||||||
| 5.评审规则说明: | |||||||||||||
| |||||||||||||
| 成交结果公示发布规则 | 发布,公示有效期为5个工作日 | ||||||||||||
| 同等条件下优先权行权方式 | |||||||||||||
| 候选成交规则 | |||||||||||||
| 交易服务费缴纳规则 | |||||||||||||
| 交易服务费标准 | 相当于委托挂牌合同总租金(详见价格说明)的0.6%计交易服务费,如出租标的以高于挂牌价格成交,则成交方须另外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增值服务费,按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增值部分的3%计算。单宗项目合计服务费总额低于人民币600元的按人民币600元计,高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按人民币100万元计。 | ||||||||||||
| 服务费缴纳期限 | 成交方须于点击登录查看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点击登录查看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可在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成交方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向本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余额。 | ||||||||||||
| 交易条件 | |||||||||||||
| 成交文件签订截止期限 | 成交方须于点击登录查看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沟通,并于出租方发出的关于签署合同的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 ||||||||||||
| 其他交易条件 | 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4.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符合交易资格的意向方凭用户名及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产权用户中心”,按照网络报价系统设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报价,网络报价的时间以系统计时为准。 (2)本项目报价由月租金(单位:元/月/总面积)及品牌服务费(如有,单位:元)组成。意向方填报价格时应同时填报月租金及品牌服务费(如有),且不得低于挂牌价格。意向方在报价中仅有一次报价机会,一经确认后无法修改。 (3)报价时间届满后,网络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意向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月租金及品牌服务费(如有)合计金额最高的意向方为最高报价人,其所报价格为最高报价。若出现两个或以上相同的最高报价,则安排最高报价的意向方重新进行网络一次性报价,直至出现唯一最高价为止。如重新进行网络一次性报价,因相同的最高报价者均未再次加价而导致项目未产生唯一有效的最高报价,广州产权交易所则以当前相同的最高报价提请优先权人行权,优先权人应在上述相同报价中,品牌服务费报价最高的选择是否行权;若项目不存在优先权人或优先权人放弃行权,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广州产权交易所将终结项目交易流程。如项目没有优先权人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经网络报价系统确认并锁定的报价最高的意向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 ||||||||||||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本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权属人与广州市旅业有限公司订立《广州市直管房(非住宅)租赁合同》(目前合同已到期,双方存在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广州市旅业有限公司与点击登录查看(下称“出租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对物业进行经营管理并作为出租方对外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 2.部分出租标的因历史原因未有权属证明文件,承租方须充分知悉以上房屋情况,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支付租金、保证金、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承租方须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阻碍或风险,如承租方因此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时,出租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有权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所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若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后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作违约,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租赁合同项下所有保证金不予退回。 3.如出租方因发展或实际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收回经营场地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租方失去物业承租权等)提前收回场地,出租方有权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要求承租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将场地交还给出租方,除按比例退还承租方提前支付的未实际使用场地天数的租金外出租方不需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不得据此追究出租方法律责任。承租方逾期交还的,应向出租方支付占用费及赔偿出租方的损失直至交还场地之日。承租方须充分知悉以上房屋情况,在经营、装修物业时应自行评估由此可能带来的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4.出租标的目前处于升级改造中,改造工期约3个月(自****起),但因物业施工因素影响,出租标的仍存在升级改造未能按时交场的风险。成交方须于点击登录查看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沟通,并于出租方发出的《交付使用通知书》(通知书将注明物业交付使用日期及租金计算起算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若出租方直至****仍未实际交付场地的,则双方本次交易自行终止,出租方除向承租方免息退还品牌服务费外,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或要求赔偿任何费用。广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等。 5.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法律性质、主体建筑、相关构建物、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等)交付和按物业相关规划证指定的用途出租,承租方自行调查了解,承租方投标的视为已知悉并同意接受租赁物业的各项细节情况。承租方不得以物业面积误差、建筑物及设备设施老旧、产权、物业使用性质、历史保留建筑等现状问题为由,拒付费用、解除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或索偿,否则出租房有权解除合同且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6.出租标的如存在两个物业或以上连通经营的状况,两铺之间未有隔墙,若不同的承租人成交,由承租方在出租方的监管下按分隔点进行间隔,同时须遵循间隔规则:若两铺在同一挂网周期成交,由双方协商一致可由任何一方间隔,间隔费共同承担(各占一半),若两铺在不同挂网周期成交,则由优先进驻方承担间隔责任及间隔费用。承租方知悉并接受因建设间隔墙可能造成使用面积差异。交易合同签订、租金和其它费用的缴交均以本招租项目载明的出租面积为准;承租方须考虑并承担因建设间隔墙原因造成出租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差异的风险,成交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广州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它费用。 7.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标准:40元/㎡/月。 8.管理费优惠政策: 政策优惠范围:符合以下三类型之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且公司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经营者为签约本人的,并且愿意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址变更至荔湾区内的,可享受管理费优惠政策: (1)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需提供纳统证明(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中打印2024年内任意一个月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财务状况表); (2)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高新技术证书,且有效期在三年内的企业; (3)“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须在广东上报入库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https:****。 政策优惠:若新一轮租期管理费标准为25元/㎡/月的物业,则首年按20元/㎡/月的标准收取,第二年起按25元/㎡/月的标准收取;若新一轮租期管理费标准为40元/㎡/月的物业,则首年按20元/㎡/月的标准收取,第二年起按40元/㎡/月的标准收取。 9.电费:自用及公摊电费单价按供电局标准收取。铺内自用电量按物业对应的电度表实计,公摊电量按实际发生电量进行分摊。 10.租赁保证金:按合同末年末月租金标准3倍收取。 11.水电周转金:每铺一次性收取1000元。 12.质量保证金:每铺一次性收取3000元。 13.进场经营证保证金:300元/人。 14.智能电表服务费:智能电表服务费600元/个。如果承租方曾向出租方缴纳相应服务费的,且承租方本轮合同承租商铺与上一轮合同承租商铺一致的,无需重复缴纳;如果承租方曾向出租方缴费,但承租方本轮合同承租的商铺与上一轮不一致的,承租方应缴纳智能电表服务费300元/个。若承租方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导致经营单位须二次提供旧电表拆卸、新电表安装调试等服务的,承租方需重新缴交智能电表更换费300元/个。 15.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方的管理,按时向出租方自行缴交租金、管理费、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实际收取标准为准),逾期缴纳的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滞纳金等。 16.承租方须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经营所需的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承担相关费用。所有承租方改造的设备设施权属在合同终止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广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不退还交易服务费。 17.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8.本项目项下交易合同版本如果与本项目信息公告条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本信息公告为准。本项目信息公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作为交易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租方须按相关内容履约。 19.意向方须于公告期内自行前往标的查勘现场,标的现状以物业现场实际情况(不含属于原租户所有的可移动物品)为准。 20.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承租方于每期首月10日前将当期三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出租方,付款方式:以银行划账或广百展贸APP支付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 21.标的六至九楼区**** 22.意向方须对现场实地进行了勘察,已充分知悉、了解租赁物业现状、使用情况、证照情况及租赁物业存在的瑕疵,及其对租赁经营可能产生的后果,意向方同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同意按照上述租赁物业现状进行承租,并保证不以租赁物业现状及上述瑕疵问题为由,向出租方提出租赁合同无效、解除、违约、索偿等任何主张。 | ||||||||||||
| 诚意金缴纳规则与处置事项 | |||||||||||||
| 是否收取诚意金 | 是 | ||||||||||||
| 诚意金收取方案 | 收取方式为人民币,金额为42,488元 | ||||||||||||
| 诚意金交纳截止时间 | 报名登记提交后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缴纳 | ||||||||||||
| 诚意金交纳方式 |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点击登录查看网站(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应使用该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则应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点击登录查看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电子钱包缴纳注意事项) | ||||||||||||
| 诚意金交纳方式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 意向方向广州****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胁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报价; 2.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3.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 ||||||||||||
| 处置方法 |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意向方资格审核级别 | 广交所与委托方共同审核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登记 | 否 | ||||||||||||
| 报名登记方式 |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点击登录查看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将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扫描/拍照上传(如为复印件的,意向方应签字、盖章后扫描/拍照)至点击登录查看交易系统,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 ||||||||||||
| |||||||||||||
| 意向方承诺书 |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火责任书、不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及严格执行市场管理规定承诺书、廉洁经营准则合同版本签署。 2、我方已知悉出租标的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事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自行承担承租出租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与责任。 3、我方为诚信经营,我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承诺不存在以下不良记录:我方与出租方于挂牌公告截止当日17:00前无欠租欠费记录(经催告后已清缴的除外)和合同、侵权纠纷等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符合本次挂牌报名资格。 4、我方承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5、我方承诺经营的业态为电子数码产品(电子数码产品等周边数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码产品的批发、销售、制造、生产、研发等)。 | ||||||||||||
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为2家或以上的,采用网络一次性报月租金及品牌服务费。
2.评审地点:
3.评审文件解密方式:
4.评委会评委人数:
5.评审规则说明:
| 序号 |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4.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符合交易资格的意向方凭用户名及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产权用户中心”,按照网络报价系统设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报价,网络报价的时间以系统计时为准。
(2)本项目报价由月租金(单位:元/月/总面积)及品牌服务费(如有,单位:元)组成。意向方填报价格时应同时填报月租金及品牌服务费(如有),且不得低于挂牌价格。意向方在报价中仅有一次报价机会,一经确认后无法修改。
(3)报价时间届满后,网络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意向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月租金及品牌服务费(如有)合计金额最高的意向方为最高报价人,其所报价格为最高报价。若出现两个或以上相同的最高报价,则安排最高报价的意向方重新进行网络一次性报价,直至出现唯一最高价为止。如重新进行网络一次性报价,因相同的最高报价者均未再次加价而导致项目未产生唯一有效的最高报价,广州产权交易所则以当前相同的最高报价提请优先权人行权,优先权人应在上述相同报价中,品牌服务费报价最高的选择是否行权;若项目不存在优先权人或优先权人放弃行权,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广州产权交易所将终结项目交易流程。如项目没有优先权人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经网络报价系统确认并锁定的报价最高的意向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1.本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权属人与广州市旅业有限公司订立《广州市直管房(非住宅)租赁合同》(目前合同已到期,双方存在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广州市旅业有限公司与点击登录查看(下称“出租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对物业进行经营管理并作为出租方对外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
2.部分出租标的因历史原因未有权属证明文件,承租方须充分知悉以上房屋情况,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支付租金、保证金、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承租方须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阻碍或风险,如承租方因此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时,出租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有权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所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若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后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作违约,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租赁合同项下所有保证金不予退回。
3.如出租方因发展或实际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收回经营场地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租方失去物业承租权等)提前收回场地,出租方有权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要求承租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将场地交还给出租方,除按比例退还承租方提前支付的未实际使用场地天数的租金外出租方不需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不得据此追究出租方法律责任。承租方逾期交还的,应向出租方支付占用费及赔偿出租方的损失直至交还场地之日。承租方须充分知悉以上房屋情况,在经营、装修物业时应自行评估由此可能带来的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4.出租标的目前处于升级改造中,改造工期约3个月(自****起),但因物业施工因素影响,出租标的仍存在升级改造未能按时交场的风险。成交方须于点击登录查看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沟通,并于出租方发出的《交付使用通知书》(通知书将注明物业交付使用日期及租金计算起算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若出租方直至****仍未实际交付场地的,则双方本次交易自行终止,出租方除向承租方免息退还品牌服务费外,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或要求赔偿任何费用。广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等。
5.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法律性质、主体建筑、相关构建物、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等)交付和按物业相关规划证指定的用途出租,承租方自行调查了解,承租方投标的视为已知悉并同意接受租赁物业的各项细节情况。承租方不得以物业面积误差、建筑物及设备设施老旧、产权、物业使用性质、历史保留建筑等现状问题为由,拒付费用、解除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或索偿,否则出租房有权解除合同且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6.出租标的如存在两个物业或以上连通经营的状况,两铺之间未有隔墙,若不同的承租人成交,由承租方在出租方的监管下按分隔点进行间隔,同时须遵循间隔规则:若两铺在同一挂网周期成交,由双方协商一致可由任何一方间隔,间隔费共同承担(各占一半),若两铺在不同挂网周期成交,则由优先进驻方承担间隔责任及间隔费用。承租方知悉并接受因建设间隔墙可能造成使用面积差异。交易合同签订、租金和其它费用的缴交均以本招租项目载明的出租面积为准;承租方须考虑并承担因建设间隔墙原因造成出租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差异的风险,成交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广州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它费用。
7.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标准:40元/㎡/月。
8.管理费优惠政策:
政策优惠范围:符合以下三类型之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且公司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经营者为签约本人的,并且愿意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址变更至荔湾区内的,可享受管理费优惠政策:
(1)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需提供纳统证明(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中打印2024年内任意一个月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财务状况表);
(2)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高新技术证书,且有效期在三年内的企业;
(3)“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须在广东上报入库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https:****。
政策优惠:若新一轮租期管理费标准为25元/㎡/月的物业,则首年按20元/㎡/月的标准收取,第二年起按25元/㎡/月的标准收取;若新一轮租期管理费标准为40元/㎡/月的物业,则首年按20元/㎡/月的标准收取,第二年起按40元/㎡/月的标准收取。
9.电费:自用及公摊电费单价按供电局标准收取。铺内自用电量按物业对应的电度表实计,公摊电量按实际发生电量进行分摊。
10.租赁保证金:按合同末年末月租金标准3倍收取。
11.水电周转金:每铺一次性收取1000元。
12.质量保证金:每铺一次性收取3000元。
13.进场经营证保证金:300元/人。
14.智能电表服务费:智能电表服务费600元/个。如果承租方曾向出租方缴纳相应服务费的,且承租方本轮合同承租商铺与上一轮合同承租商铺一致的,无需重复缴纳;如果承租方曾向出租方缴费,但承租方本轮合同承租的商铺与上一轮不一致的,承租方应缴纳智能电表服务费300元/个。若承租方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导致经营单位须二次提供旧电表拆卸、新电表安装调试等服务的,承租方需重新缴交智能电表更换费300元/个。
15.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方的管理,按时向出租方自行缴交租金、管理费、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实际收取标准为准),逾期缴纳的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滞纳金等。
16.承租方须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经营所需的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承担相关费用。所有承租方改造的设备设施权属在合同终止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广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不退还交易服务费。
17.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8.本项目项下交易合同版本如果与本项目信息公告条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本信息公告为准。本项目信息公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作为交易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租方须按相关内容履约。
19.意向方须于公告期内自行前往标的查勘现场,标的现状以物业现场实际情况(不含属于原租户所有的可移动物品)为准。
20.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承租方于每期首月10日前将当期三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出租方,付款方式:以银行划账或广百展贸APP支付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
21.标的六至九楼区****
22.意向方须对现场实地进行了勘察,已充分知悉、了解租赁物业现状、使用情况、证照情况及租赁物业存在的瑕疵,及其对租赁经营可能产生的后果,意向方同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同意按照上述租赁物业现状进行承租,并保证不以租赁物业现状及上述瑕疵问题为由,向出租方提出租赁合同无效、解除、违约、索偿等任何主张。
意向方向广州****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胁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报价;
2.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3.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 序号 | 条件类型 | 资格条件 | 递交材料清单 | 报名材料参考格式 |
| 1 | 基础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承租方须为诚信经营,意向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不得存在以下不良记录:意向方与出租方于挂牌公告截止当日17:00前欠租欠费记录(经催告后已清缴的除外)和合同、侵权纠纷等不良信用记录。(意向方须作承诺相关情况以出租方核实的情况为准);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作承诺) 3.意向方须经营电子数码产品等周边数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码产品的批发、销售、制造、生产、研发等。 4.意向承租方须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缴纳诚意金。 | 1.意向方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2.意向方身份证。(适用于自然人)。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点击登录查看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火责任书、不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及严格执行市场管理规定承诺书、廉洁经营准则合同版本签署。
2、我方已知悉出租标的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事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自行承担承租出租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与责任。
3、我方为诚信经营,我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承诺不存在以下不良记录:我方与出租方于挂牌公告截止当日17:00前无欠租欠费记录(经催告后已清缴的除外)和合同、侵权纠纷等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符合本次挂牌报名资格。
4、我方承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5、我方承诺经营的业态为电子数码产品(电子数码产品等周边数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码产品的批发、销售、制造、生产、研发等)。
|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点击登录查看: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点击登录查看(下称广州**** | ||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点击登录查看(下称广州****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联系人信息 | |||
| 联系人 | 梁小姐、谭小姐 | ||
| 联系方式 | 96100转分机号591或593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