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
现将《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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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按照《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工作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结合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实际,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通过明确施工噪声防治的责任主体、技术要求和管理流程,从源头上降低施工噪声的产生和传播。同时,通过推广先进的施工管理技术和低噪声施工设备,有效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一步提升施工过程中的文明施工水平,提高施工单位噪声管理水平,确保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为珠海市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一、施工前期准备
(一)合同与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充分考虑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影响,合理确定施工工期,降低噪声污染。同时,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专款专用,编制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二)方案编制与审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明确工程所在区****
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现场条件,识别主要噪声污染源,编制详细的《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该方案应明确噪声防治的具体措施、责任分工、经费预算及时间安排等。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有效执行。
(三)管理组织与培训
建设单位应建立噪声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监理单位要将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监理实施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施工单位应明确项目经理、文明施工管理员等关键岗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确保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增强施工人员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能力。培训内容可包括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和设备使用等要求。
二、沟通协调要求
(一)现场公示
建筑工地必须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同时,位于噪声敏感区或周边矛盾突出但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及时公告核准的夜间施工许可信息并扩大公告范围。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变化,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群众沟通
施工单位应建立与周边居民的定期沟通机制,通过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居民对施工噪声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居民反映的噪声污染问题,施工单位应积极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居民反馈处理结果,化解矛盾纠纷。
三、噪声监测要求
(一)监测点位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依规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和扬尘指标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点位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设置,设在能反映建筑施工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较大影响的位置,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内常年下风向的施工安全位置,至少安装一台噪声扬尘监控设备。随着施工进度的推进和周围环境的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排放标准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昼间不应超过70dB(A), 夜间不应超过55dB(A)。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和扬尘污染,噪声和扬尘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
四、施工工艺和设备选型要求
(一)优先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优先使用低噪声的施工工艺。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木方、石材等切割高噪声施工作业,可集中在具有隔声效果的封闭或半封闭作业区内进行,作业区可利用工地内集装箱或采用专业隔声移动工棚。设备选型时,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2024年版)的机械设备,或优先选取配备消声、隔声、吸声、减振等性能的低噪声、低振动施工机械设备,降低设备运行噪声。
(二)设备隔声降噪措施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当高噪声施工设备与施工场界间无法满足间距控制要求时,应对通用设备安装隔声罩或隔声房。
1.小型可移动的施工设备(包括移动式发电机、降尘雾炮机等),应安装隔声罩,隔声罩综合降噪量不宜低于10dB(A)。
2. 大中型通用动力设备(包括空压机、发电机、混凝土输送泵车、桩基等),应对固定的设备基础做隔振处理,条件允许的应设置独立的隔声房,隔声房应对排风散热处加设消声通道,门窗避开噪声敏感区域侧,隔声房综合降噪量不宜低于20dB(A);对于阶段性使用的混凝土输送泵车、桩机等大型高噪声施工设备,应设置隔声棚或隔声屏,在不影响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噪声污染。
五、施工场地布置要求
(一)合理规划作业区域
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现场环境条件及噪声敏感建筑分布,合理规划作业区域,将高噪声作业区域与低噪声作业区域分开布置,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对噪声敏感区域一侧。对于靠近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施工区域,应采取更加严格的噪声控制措施,如设置隔声屏障、降低施工强度等。如果施工场界外15m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将靠近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场界围挡设置不低于5m的隔声围挡(声屏障)。
(二)封闭围挡设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确保能够有效阻挡施工噪声的传播,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围挡的完整性和隔声效果。
六、其他规定
(一)夜间施工申请
因特殊需要确需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如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施工许可核发(或备案)机关申请夜间施工。申请时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施工时间、地点、施工必要性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经核准同意在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需提前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告批准的内容,公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噪声防控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施工作业起止时间、施工噪声影响种类及范围、采取的降噪措施等,并做好对周边受影响社区的解释工作。
(二)施工噪声控制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时,要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除特殊需求外不得在夜间22:00至次日6:00时间段内噪音施工。
(三)运输车辆管理
施工现场应设置限速标识、禁止鸣笛标识、道路减速带、道路反光镜等设施,在保证行驶安全的前提下减少车辆行驶噪音。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进出工地的时间、路线和场所,尽量减少中午或者夜间作业。出入施工工地的所有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应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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