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 挂牌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1)个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5)个周期 |
| 交易方式具体内容 | 由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组织网络动态报价。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于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实行进场无息结算。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车辆注销回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无息转付给转让方。 |
| 加价幅度 | 0.****万元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挂牌转让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见吉安海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吉海正评报字(2025)053号评估报告。 2.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面积等均以现状转让,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作为任何依据保证,如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等存有差异,差异部分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得因此影响成交行为,亦不得因此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因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等差异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具体交付资产以现场交付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意向受让方报名提交受让申请后,则视为对挂牌标的现状及相关一切交易风险已充分知悉,并接受所有挂牌条件。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违约,否则,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终结交易,并可重新挂牌处置标的,因受让方反悔违约给转让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再次交易差价等),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仍有权追偿。 3.标的为报废车辆,受让方受让后对车辆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按正常车辆使用,不得将其流入社会继续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标的交付后,拆除及搬运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行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全部所需费用。 4.意向受让方请于项目挂牌公示期间到停车地点查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2.【合同签订时间】交易双方须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3.【交易税费】 (1)车辆回收注销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转让交易服务费(含协议交易服务费、竞价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并按以下标准收取:对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且仅有一家的,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规定标准的50%收取协议交易服务费,最低不少于450元;符合受让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受让方除协议交易服务费外还须承担竞价交易服务费,竞价交易服务费按前述通知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标准减半收取,交易服务费最低不少于1350元。通知详见https://jxcq.jxggzyjy.cn/cqjy/002/002002/****/230e82db-2454-46ae-8e28-1036f3d4e96a.html。 (3)费用承担方应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政府税费除外)支付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专用结算账户。 4.【标的资产交接及处置要求】 (1)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车辆提货和规范处置,并向省产权交易所提交标的车辆回收注销凭证。逾期即视为受让方违约,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 (2)标的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因拖运、报废拆解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风险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3)受让方需严格按机动车报废回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进行,不得私自转包、截留、拆解、买卖标的车辆,不得二次进入社会市**** |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资格)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是具有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报名时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3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确认后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不支持支付宝、微信转账) |
| 收款账号 | 该项目为在线结算项目,收款账号以短信通知的账号为准,待报名登记后在个人中心查看收款账号信息。 |
| 处置方法 | 发生以下情形(1)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省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发生以下(2)—(8)任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省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在受让方被确定之前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 (2)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 (6)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阻碍合同生效的;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费用的; (8)受让方有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保证金不冲抵交易价款,在全部价款未支付完毕和车辆完成回收注销前,交易保证金性质不变。省产交所在收到车辆注销回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保证金及其利息返还原提交账户。其他未成交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提交账户。保证金利息按保证金交纳时所在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方式:日利率为年利率/360 天,计息天数算头不算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