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根据《住房租赁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本通知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包括:
(一)以自有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通过资产托管或者委托运营方式经营管理他人住房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服务(包括装修改造、房源招租、租客管理、通过分账服务平台提供租押金清分、房源维护等服务)的企业;
(四)采取前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方式实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报送材料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开业信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业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扫描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交委托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扫描件、委托书扫描件。
(四)诚信报送承诺书(附件2)。
三、报送要求
《住房租赁条例》实施后领取营业执照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https:****。
《住房租赁条例》实施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住房租赁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前述规定材料、完成报送开业信息;已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时已提交前述规定材料且材料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用重复提交。
四、报送方式
未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录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申请信息,同时提交开业信息材料;已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录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补充提交开业信息材料。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信息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
五、报送信息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设立主体(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企业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办理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送达地址、业务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自行变更。
六、其他事项
(一)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二)相关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有新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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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开业信息登记表
2.诚信报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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