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项目名称 | 中石化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50%股权 |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中石化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50%股权 | ||
| 标的编号 | **** | ||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
公告内容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石化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汇景城市中心C栋28楼 |
| 法定代表人 | 黄昕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天然气管道建设及运营;天然气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除专项许可);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综合能源服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建设、投资及运营;天然气相关设备安装、与天然气及其他新能源利用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相关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UYPBR2F |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大)会决议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职工人数 | 57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50 | |
| 点击登录查看 | 50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 |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0.283019 | 5.832033 | -12.190943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254243.255117 | 184218.261871 | 70024.993246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备注 | 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股权转让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具体引自该报告内生产办公用房处置前的模拟财务报表,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5年10月财务报表 |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0 | 7.394612 | -3.349793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261254.949798 | 191233.306345 | 70021.643453 |
| 备注 | 数据出自合并财务报表,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 | |
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8878M |
| 法定代表人 | 董贤勇 |
| 持有产权比例 | 50% |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5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 关于中石化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286X1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中石化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石化股份财〔2025〕219 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转让底价(万元) | 37756.535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视为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有效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以到账为准),保证金金额为转让底价的30%。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户名: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点击登录查看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点击登录查看失去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权,本方承诺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石化”或“SINOPEC”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点击登录查看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方知悉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特殊处理。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6)本方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7)本方承诺将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确认本次产权转让是否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8)本方知悉本次转让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事项。本方了解并接受《中石化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员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签署员工安置协议。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11326.9605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
| 收款账号 | 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70000万元。其中,转让方点击登录查看认缴注册资本50000万元,实缴出资35000万元,股东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000万元,实缴出资35000万元。截至信息公告发布日,标的企业剩余认缴资本均未届出资期限。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50%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交易如涉及反垄断审查情形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意向受让方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就本项目主动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不代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其他特殊事项说明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3236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递交全部受让申请材料及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女士、侯女士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州市****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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