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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色职业学院实训机房项目” (项目编号BSZC2025-J1-990266-BSSZ) 的质疑答复函答疑公告(原标题:关于“百色职业学院实训机房项目” (项目编号BSZC2025-J1-990266-BSSZ) 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百色 全部类型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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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广西三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韦景谭 电话: ****

致:广西三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贵司关于“点击登录查看实训机房项目”的质疑函已收悉。 针对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 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竞 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贵司的质疑事项逐
一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广西南宁伊壹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胜 牡云终端、胜牡云桌面系统 V1.0 、 胜牡云教学系统 V1.0” 为虚假应标。
质疑人认为根据“胜牡云桌面系统”官方发布的产品介绍 和功能视频,所投产品不具备条款中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 并且无法满足“商务条款”中所要求的质量保证、兼容承诺。
质疑回复:
经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我方进行认真核实,并结合 项目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现答复如下:
1. 关于所投产品不具备条款中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的质疑: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证明: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为“胜牡 云终端 WINMU-ZT30812B、胜牡云桌面系统 V1.0 、 胜牡云教学 系统 V1.0”, 经向产品制造商广东海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实, 该型号产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附厂家技术参数确认函。
2. 关于中标供应商位虚假应标的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 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网 站查询截图片面且质疑措辞宽泛,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 不满足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网页信息展示空间有限,仅 展示系列产品的基础参数。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仅为网站查 询内容,不具有行政机关公布信息的行政性、客观性、真实性和严肃性,不具有法定证据的客观属性,且网站信息处于不断变 化之中,易于修改,不适宜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明显不足。 因此,质疑人提交的质疑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 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答复结论
综上所述,中标公司已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该质疑事项缺乏 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随 中标结果一起公布,不符合相关规定。
质疑人认为“点击登录查看实训机房项目”为面向中小企 业项目,且中标供应商未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相关规 定。
质疑回复:
经我方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进行核实,并结合本项目实际需 求进行分析,情况如下:
1.项目属性澄清: 本项目招标文件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条款,未对供应商企业规模作任何限制性规定, 属于非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大、中、小、微 型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流程合规。
2.声明函公示规则: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标
3.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才需随中标结果公开,依据《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 条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故无公示义务。
相悖。
一、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 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
二、答复结论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 立。
质疑事项3:根据公布的中标方报价明细标显示中标方提供 的货物6、教师桌椅,7、学生桌椅,8、网络机柜,9、音箱, 10、功放,11、无线话筒,型号均未明确品牌,未实质性响应招 标文件。
质疑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未明确品牌,未实质性响 应投标要求,投标无效。
质疑回复:
经核实,未列出具体品牌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项
目招标要求,现答复如下:
1. 招标文件未强制要求投标人列明具体品牌,仅明确设备 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功能要求及验收规范等核心条款,中标 供应商投标文件已逐项响应并满足所有实质性技术与商务要求;
2. 投标文件中已通过书面承诺形式,明确中标后提供的设 备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及 行业相关标准,具备可替代性和市场竞争力;
3. 未列明具体品牌系为避免限定特定供应商或品牌,符合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且评审 委员会已通过合规性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有效。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 确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中 包括限定或指定特定品牌;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判定实质性响应的核心依据是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 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实质性要求,而非是否列明具体品牌。
二 、答复结论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 立。
质疑公司如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
后十五个工作日向百色市财政局投诉。

附件信息:


关于点击登录查看实训机房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广西三宇).pdf (4.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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