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 0591 破申 21 号
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 苏区****
法定代表人:曾广禄。
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尊峰,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申请人:冠华基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 (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265 号 22 楼 2258 室。
法定代表人:朱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新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范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 申请人冠华基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 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 1
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破产 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 冠华基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 |
判 |
长 |
曹黎丰 |
审 |
判 |
员 |
王贤成 |
|
审 |
判 |
员 |
韦 |
超 |
2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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