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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关于撤回冠华基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江苏苏州 全部类型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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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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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 苏区****

法定代表人:曾广禄。

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尊峰,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申请人:冠华基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 (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265 号 22 楼 2258 室。

法定代表人:朱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新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范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 申请人冠华基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 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 1


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破产 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 冠华基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曹黎丰


王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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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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