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55,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7,771,445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JPSZDJ2026[JS]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两江新区****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两江新区**** 一、答疑部分: 质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法律法规明确说明了不能将业绩要求作为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项目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既然是最低价,就不应该再以业绩合同的金额,个数来作为评审的附加条件,这一条款严重歧视小微企业,没有****.00元以上的业绩就不能参与公平竞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请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删除本项目的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要求。 答:本项目为工程类货物招标,非政府采购,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款“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3.业绩要求”的“[提示:设置的业绩指标不得超过本项目对应指标。]”提示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业绩要求设置未超标准。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2.2.2条款“商务评审标准 类似业绩”的“[提示:参与商务评审的投标人业绩个数原则上均不超过3个。设置的业绩指标不得超过本项目对应指标。]”提示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商务评审的类似业绩设置未超标准。 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的业绩要求设置、商务评审标准的类似业绩设置是满足项目使用需求与质量择优要求。未倾向于任何特定厂商、未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条不调整。 质疑2:代理商投标的,要求完成过1个家具合同金额不低于****.00元的供货业绩,这个业绩合同可以提供代理品牌制造商的完成供货及安装证明吗还是只能提供投标人的业绩证明资料 答:代理商投标的,业绩合同不能提供代理品牌制造商完成的业绩证明,只能提供投标人的业绩证明资料。 注: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补遗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补遗文件为准。本答疑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文件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标人(业主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人(代建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产城融合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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