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招标内容: 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项目采购量为框架预估量,具体采购内容以招标人下达采购订单为准。
1.1.1预估规模:拟采购采购木杆共计123874根,横木29873根,不含税预估金额3321.15万元,详细要求见《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具体内容如下表:
| 木杆类型 | 预估数量 | 不含税单价 (元/根) | 不含税预估金额(万元) |
| 防腐木杆(8m) | 118279 | 258 | 3051.60 |
| 防腐木杆(10m) | 5595 | 294.3 | 164.66 |
| 防腐横木(1000×180mm(长×直径)) | 7292 | 28.2 | 20.56 |
| 防腐横木(1200×180mm(长×直径)) | 13055 | 33.8 | 44.13 |
| 防腐横木(1500×200mm(长×直径)) | 9526 | 42.2 | 40.20 |
| 合计 | 3321.15 | ||
报价方式:报价采用折扣系数进行报价,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中所列明的货物基准单价整体进行折扣系数报价。折扣系数(非OFF)+税率,(例如:折扣系数为88%,则结算费用打八八折)。
特别提醒:投标一览表中“投标折扣系数”与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b2b.10086.cn)上需要提交的“折扣率”为同一数值。
1.1.2 合同签订及结算方式:采用“框架+订单”方式进行合同签署,各份额框架合同上限金额按照采购预算(含税)*对应份额比例*投标折扣系数签订,实际金额以下达的采购订单金额为准。
1.1.3付款比例和付款条件:第一笔付款: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订单金额70%到货款;第二笔付款:上线交维12个月后支付订单剩余30%尾款。
1.2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本项目中标人数量为 4 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下: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4家时,推荐4名),确定4名中标人,中标份额依次为:第一中标人分配32%份额,第二中标人分配26%份额,第三中标人分配23%份额,第四中标人分配19%份额。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根据基准单价整体进行折扣系数报价,投标折扣系数不超过100%,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4 采购执行期及结算期:自框架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1.5 日供货量及到货期:日供货量能力不低于500根,首日供货从订单下达至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的时间在7天内,订单下达后14天内完成全部供货。(招标人出厂检验时间不计入供货周期)。
1.6 供货地点:吉林省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1.7 保修期:自终验结束后投标产品免费保修期不得少于2年。
| 包段 | 产品名称 | 产品单位 | 需求数量 |
|---|---|---|---|
| 标包1 | 油木杆 | 根 | 1 |
2.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负责人(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采购包)或者未划分标包(采购包)的同一项目投标。
2.2 投标人应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或3%;如非上述税率,应提供税率减免、优惠等政策证明。
2.3 投标人须具备自****至公告发布之日同类项目业绩,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注:①有效的本项目同类业绩指防腐油木杆类产品的销售业绩。业绩日期认定:以单项合同或框架合同对应订单(或结算单)下的有效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业绩金额认定:以单项合同或框架合同对应订单(或结算单)下的有效发票累计金额计取。
②提供中国移动供应商信息核查(防腐木杆产品)申报表认定的销售业绩,其发票开具时间及发票金额,以供应商信息核查申报表认定的信息为准(需提供由信息核查小组发出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记取);
③提供未被中国移动供应商信息核查(防腐木杆产品)申报表认定的销售业绩,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框架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及订单(或结算材料)关键页的扫描件,并提供对应的发票扫描件。合同关键页须能体现合同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等信息,投标文件中须附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
2.4投标人所投产品(所有规格的木杆、横木)均须具备经“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注:①检测报告中必须明确标注检测机构是否具备上述认证;
②检测报告中受检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须提供承诺书):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4)财产被接管、冻结的;
(5)投标人所投产品在中国移动或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通信故障,至今尚未妥善解决的;
(6)截至投标截止日期, 在“信用中国”或工信部网站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成交资格的(不受地域限制);
(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核查网站:http:****);
(8)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在最近三年内(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36个月内)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并在信用中国或工信部网站发布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选的,且行政处罚内容为暂停其投标资格的;
(10)截至投标日期,在同品类被纳入中国移动吉林公司禁止合作负面行为清单或中国移动全集团联动的禁止合作负面行为清单中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是吉林移动负面行为禁入人员或中国移动全集团联动负面行为禁入人员,且在禁止合作期内的;
(11)(针对前序轮次采购失败而重新发起采购的项目)在本项目前序轮次采购中未被判定存在串通投标(应答)、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行为的。
2.6 财务要求: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保良好记录,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且影响履约、破产状态,须提供承诺书。
6.1 样品数量及要求:长度8米木杆、长度10米木杆梢端各1段(自杆梢端起算1.5米),样品和包装上不允许有厂家信息,否则否决投标。
6.2 样品递交的时间、地点、方式:
样品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样品递交地点:长春市****
样品递交方式:接受现场递交和邮寄两种方式;
6.3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样品要求》。
|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
| 地址:长春市**** | 地址:长春市**** |
| 邮编:130000 | 邮编:130000 |
|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 联系人:韩天放、王丹丽、张德龙、林文深 |
| 电话:**** | 电话:**** |
| 项目负责人:林文深 | |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126.com |
| 网址:/ | 财务咨询电话:**** 王丹 |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异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异议联系人:于先生
异议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
异议邮箱:****@jl.chinamobile.com
(异议处理期间,应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渠道:点击进入异议页面
(此链接仅用于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影响招标公平性、公正性问题的异议;不接受业务咨询)
行政监督部门: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11.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1.2 供应商网上招投标操作咨询
(1)供应商针对会员注册、电子钥匙办理、网上招投标操作等相关业务的咨询,请直接拨打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139-0123,联系邮箱:****@chinamobile.com。
(注:服务热线接听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
(2)供应商在项目参与时所留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将作为唯一联系方式,请务必保证信息准确。
11.3 关于异议和投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对开标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注:本项目实行系统公开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进行解密、开标唱价,各投标人通过登录系统查看开标情况,提出问题与异议及确认开标记录。中国移动将在系统设置提异议的截止时间,请关注系统流程,超出截止时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3)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提出异议的事项应具体,应提供真实有效线索及证明材料,可查证,如未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属扰乱评审秩序,可不予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关于异议和投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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