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 (一)
| 工程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新营业办公用房装修项目(施工“评定分离”)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 本项目“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以本答疑同步发布的附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平台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的“其他”栏目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录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用(适用于点击登录查看新营业办公用房装修项目(施工“评定分离”)标段)/第2项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调整为:“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备注:(1)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2)类似工程业绩合同类型可以为以下类型之一:①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施工承包合同;②分包取得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合同;③建筑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承包合同;④包含了建筑装修装饰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3)“实际造价”是指单项合同内投标人独自承担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造价金额。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不能体现投标人独自承担该工程业绩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的造价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在投标文件中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信息的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佐证,证明其独自承担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的造价金额,否则其业绩不计。(4)类似工程业绩合同应显示出发包人和承包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涉及此内容的作相应修改。 3、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为:****。招标文件涉及此内容的作相应修改。 4、 招标文件原内容若与本答疑(纪要)内容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无正文) | ||||
|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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