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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乐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高级中学食堂灾后恢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6-J1-990230-GXLZ)的质疑函答复

广西贵港 全部类型 2026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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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超特惠商贸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9时00分收到贵方现场纸质送达关于我公司代理的点击登录查看食堂灾后恢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函事项1:投标所投86 寸一体机,具备完整有效的3C 认证、节能认证证书,证书型号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文档中,正确型号为FH86EC,因录入笔误写成FA86EZ,仅写错型号当中单个字母;该错误仅为文字录入瑕疵,产品参数、证书、报价均完全响应采购需求,不属于实质性不响应,不应当判定投标无效。评审过程中,专家澄清环节仅给予我方约5分钟答复时间,未给予政府采购规定的合理充足澄清时间,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答复:贵公司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针对“86寸一体机”该项货物,贵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货物或产品配置清单》、《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谈判报价明细表》中所填写的型号均为“FA86EZ”全文属于供应商填写的内容中并没有出现“FH86EC”这个型号,并不存在“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属于“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范围的事项。2.贵公司响应文件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该项货物“86英寸会议一体机”对应表格“证书编号及证书到期日期”一栏,贵公司填写的是“证书编****5530;到期时间****”按照贵公司所填写的数据,该产品节能认证有效期在项目评审当天(2026年8月7号),已经处于失效。3.在评审过程中对贵公司发出的询标函,是谈判小组依据“(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条”,告知贵公司符合性没有通过,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且询标函有说明“此函仅为告知,不用回复”。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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