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人才园服务厅政务服务
系列视频制作项目公开征集公告
一、采购名称
2026年人才园服务厅政务服务系列视频制作项目
二、项目概况
为更好宣传普及人才园服务厅对外服务功能,多渠道提供导服帮办,多角度展示人社业务、政务改革、基层建设等方面成效,拟开展2026年人才园服务厅政务服务系列视频制作项目。该项目预计拍摄并制作政务服务视频(共15个),单集时长控制在3分钟以内。拍摄内容保持始终站在群众需求的角度,不断发掘人社政务服务关注热点,更聚焦于精准剖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宣传推广更多人社政务改革落地成果。拟聘请专业公司依托AI动画视频技术应用,借助AI工具灵活生成多样化角色形象与虚拟场景,组建涵盖导演、AI视频工程师、脚本撰写、画面生成、配音、字幕、包装、后期剪辑等在内的全流程专业制作团队。
三、供应商资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力的经营主体;
(二)在经营活动中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声明函);
(三)供应商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
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中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四、项目管理和服务要求
(一)该项目视频内容主要聚焦于人社政务服务经办过程中相关知识,一次性制作系列视频共15个,单集时长不超过3分钟。
(二)根据视频动画需求,设计对外IP动画形象,由甲方确认是否最终使用到视频中。
(三)短视频制作,需根据脚本内容制作视频片头、正片及片尾,制作方进行配音(可含特效)、编辑字幕、输出成品等,要求画质清晰、流畅、无杂音。
(四)根据脚本进行艺术加工及创作优化,AI生成视频后,对视频进行剪辑、调色、图文包装及字幕制作,也可根据录屏操作内容过行剪辑包装后再加入到视频中。
(五)AI制作素材采集方面:供应商需安排现场采集必要素材(人像、场景照片等),用于AI角色与场景生成。
(六)人员方面:导演1名,负责前期策划、视频制作脚本、文案等工作;AI视频工程师1名,负责AI角色与场景设定、AI视频生成及质量把控;视频剪辑人员1名,负责根据脚本内容制作短视频片头、正片及片尾,编辑字幕、输出成品等,要求画质清晰、流畅、无杂音。
(七)视频均要按照甲方具体制作要求为准,并以最终对外上线发布的视频集数进行验收。
五、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全部完成
(二)服务地点:深圳人才园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预算人民币60000元,响应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响应,报价时应明确AI制作形式及对应单价。
2.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报价由响应供应商根据询价公告自行测算。
3.响应材料一式四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报送。响应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单;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2023年以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4)同类案例佐证材料;
(5)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脚本编写、拍摄前准备、拍摄工作
流程、素材收集、人员配合等)
(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1)
(7)政府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见附件2);
(8)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验收及付款:本项目预计在2026年第四季度完成交付,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公告期限
****至****。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8:00前,深圳人才园6068办公室。
联系人及方式
朱女士,****,****
附件:1.警示条款
2.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4.综合评分表
****
附件1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附件2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一、我单位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若存在下述情况,我单位愿意承担被取消参与本次政府采购资格的处罚。
| 序号 |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
| 1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 2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3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
| 4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5 |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
| 6 |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
二、我单位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三、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五、我单位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我单位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采购人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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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响应)供应商 |
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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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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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 关系单位 |
缴纳社会 保险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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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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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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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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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主要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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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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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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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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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关联关系类型 |
关联主体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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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控股股东 |
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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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管理关系 |
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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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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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项目综合评分表
| 评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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