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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点击登录查看破产清算案 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深圳市****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洪涛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作出(2026)粤03破304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担任洪涛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顺利开展洪涛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全面了解洪涛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确保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和评估机构摇珠和公开招募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拟通过公开招募方式选聘洪涛公司的评估机构。为向各参选单位明确选聘原则、条件等有关内容,便于参选单位参选,管理人特制定本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对各参选单位均同等适用,具有同等效力。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洪涛公司成立于1985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9644P,法定代表人为刘年新,原为A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325),2024年8月因市值退市终止上市,股份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仍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管理。洪涛公司主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拥有众多对外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经营历史逾四十年,存在大量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涉及大量司法案件,账目情况十分复杂。 二、选聘机构条件、工作范围及需提交材料 (一)评估机构工作内容 1.对洪涛公司全部财产(含抵押、质押财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以外的全部动产、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及其他对外投资、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资质、数据库资产等)、商票对应的财产权利等;评估结果需要同时包括市场价值以及清算价值两种口径。 2.对洪涛公司同一财产需要评估两次以上或者有后续的返还财产、追回财产、补充调查得知财产等情形需要进一步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重新评估或追加补充评估,多次评估或者新增评估均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3.有需要时,经管理人通知,评估机构应派员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回答债权人、管理人、人民法院就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估工作的询问; 4.其他与本案破产事项有关的评估工作的咨询与支持。 (二)报名机构资格条件 1.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且被编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评估机构名册》。 2.评估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至少曾为3宗深圳地区受理的破产案件提供过评估服务(提供相关案件的委托合同或者评估报告作为证据)。 3.报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记录,未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问题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人民法院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4.报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洪涛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曾为洪涛公司或者其关联方提供过验资、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也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事项。 (三)需提交的材料 报名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向管理人提交以下报名材料,其中报价方案应当随报名材料一并密封提交: 1.报名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及人员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报名机构的简介和业绩(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项目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负责人及资质证书、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资质证书、本项目工作计划和安排); 4.项目报价方案:明确计费标准和报价金额(报价为一次性包干价,涵盖为洪涛公司开展相应业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报名机构联系人(对接人)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6.报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8时止(报名机构的报名时间以报名材料实际到达收件人时间为准)。 2.报名方式: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于上述报名截止时间前向管理人报名,逾期未提交的,视同放弃参与选聘。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管理人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收件地址:深圳市**** 四、评估费用及承诺事项 (一)评估费用 评估机构应当于报名时分别提交报价方案。评估费用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涵盖为洪涛公司开展评估等合同约定业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税费、搬运费、装箱费、存储介质(纸箱等)费用、仓储费、运输费等)。 (二)承诺事项 1.评估机构应当保障充足的人员完成委托事项。 2.在被选定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在被选定之日起30日内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评估工作。 3.人民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及相关权利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或者要求评估机构对有关事项作相应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的,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评估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洪涛公司及破产案件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授权的情形除外。 5.在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者执行重整计划且实际上具有现金资金可供支付之时,管理人有权自行安排支付节奏、支付顺序,依法依约予以支付评估费用。 五、其他事项 1.管理人将根据报送的报名材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查参选机构的资质条件、破产从业经验、服务方案、专业团队配置、工作完成时限、报价等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方式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各1家,并同时确定备选机构各1家。 2.本次选聘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质优价适、综合择优"的原则确定评估机构。管理人将综合考量参选机构的资质条件、破产从业经验、服务方案、团队配置、完成时限及报价等多个方面,其中报价仅为综合评定因素之一,并非唯一或者决定性标准;管理人不以报价高低作为唯一评判依据,对报价明显过低或者明显过高的,均不予接受。管理人有权按照综合评定结果,不选择报价最低或者报价最高的参选机构。 3.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选定结果2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所列全部资料的复印件(有原件的交原件核对),逾期未提交的视同放弃参与选聘,此次选定结果作废,管理人将选聘备选机构或者重新组织选拔。 4.管理人及协会对未被选定的机构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5.管理人保留撤回本公告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管理人保留对本公告的解释权。 特此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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