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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本级中心】咸宁市金桂路片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及改造工程第2次答疑(标段编号HBNX-202607SZ-012001001)

湖北咸宁 全部类型 202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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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
发布时间:**** 16:46

咸宁市****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第2次)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潜在投标人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问题,经招标人研究,现统一澄清、补充如下。本澄清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本澄清答疑与原招标文件和第1次澄清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答疑为准。

一、关于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9.5条的澄清

【疑问内容】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9.5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载明:“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实施招投标,具体办法程序将在资格预审后招标文件中列明。资格预审后招标文件中未体现定标相关内容。”

【澄清答复】现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7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补充如下:

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后记名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得票相同的,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排出顺序。

定标因素:根据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项目管理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因素,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择优定标。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依法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招标人从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中以随机方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的专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前审查与考察:本项目不开展定标前审查与考察。

中标候选人答辩:本项目定标会议不组织中标候选人答辩。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本项目评定分离有关事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条的澄清

【疑问内容】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条“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为空白,第2.2.2(4)项“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为空白。

【澄清答复】该事项已在本项目第1次澄清答疑中予以明确,本次不再调整。

三、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1条及第10.2.2条的澄清

【疑问内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4条“项目性质”载明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第1.3.4条“政府采购政策”载明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对符合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且满足一定条件的投标人享受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分的优惠政策。其中第10.2.1条“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P”的取值为“/”,第10.2.2条“满足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分包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Q”的取值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应当明确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分加分比例,请明确P及Q的取值。

【澄清答复】现明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1条“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P”的取值为3;第10.2.2条“满足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分包企业报价优惠(扣除)系数Q”的取值为2。

四、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1条的澄清

【疑问内容】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1条“分值构成”中,承包人建议书20分、资信业绩部分15分、承包人实施方案15分、投标报价50分、其他评分因素0分,后评分表顺序紊乱,请确认评分因素(偏差率)的对应关系。

【澄清答复】现统一澄清如下:

(1)承包人建议书(20分):项目现状的理解(2分)、设计重难点分析与解决(3分)、设计方案(8分)、施工方案(5分)、EPC总承包管理(2分)。

(2)承包人实施方案(15分):设计质量措施(2分)、设计进度措施(2分)、工程投资控制措施(3分)、工程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2分)、工程进度目标及保证措施(2分)、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2分)、安全、文明管理方案(2分)。

(3)资信业绩部分(15分):类似项目业绩(6分)、认证证书(3分)、拟派本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1.5分)、拟派本项目设计负责人(1.5分)、拟派本项目施工负责人(1.5分)、拟派本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1.5分)。

(4)投标报价评分(51.5分):投标报价(50分)、 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1.5分)。

以上各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分值区间及证明材料要求,除本澄清答疑明确调整的内容外,仍按原招标文件及已发布澄清答疑执行。

五、关于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内容划分的澄清

【疑问内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7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9项载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关于 评分因素 要求的证明材料与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的证明材料不一致的,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证明材料为准。请明确投标文件中承包人建议书及承包人实施计划按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关于“评分因素”要求的得分点制作即可,同时请明确“评分因素”中哪些内容分别属于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

【澄清答复】招标文件第七章“十一、承包人建议书”和“十二、承包人实施计划”中所列格式及内容为参考格式,不作为强制性编制格式。投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自身方案自行拟定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计划的具体格式、章节结构及表现形式。

投标文件编制应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分因素、评审标准和证明材料要求为准,各评分因素所对应的响应内容应完整、清晰,便于评标委员会查阅和评审。

其中:

“承包人建议书”对应以下评分内容:项目现状的理解、设计重难点分析与解决、设计方案、施工方案、EPC总承包管理。

“承包人实施计划”对应以下评分内容:设计质量措施、设计进度措施、工程投资控制措施、工程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工程进度目标及保证措施、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安全、文明管理方案。

投标人应将上述评分内容分别编制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相应模块。第七章“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所列格式、章节名称及编排顺序均为参考,仅因投标人自行调整章节名称、编排顺序或者增加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不作为否决投标或者扣分的依据;但投标人应确保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各项评分内容完整、清晰且便于评标委员会查阅和评审。

六、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条质量标准的澄清

【疑问内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合同协议书“三、质量标准”的表述不一致。

【澄清答复】为统一招标文件质量标准,现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合同协议书“三、质量标准”修改为: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关于质量标准的表述与本澄清答疑不一致的,以本澄清答疑为准。

七、关于污水管道涉铁段保护范围的澄清

【疑问内容】根据公开的初步设计图纸中十六潭片区****

【澄清答复】经设计单位结合现阶段初步设计资料复核,该段污水管道现设计线位未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八、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与预付款关系的澄清

【疑问内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件第14.1.4.2条约定,承包人进场施工15天内,发包人支付80%的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剩余20%随进度款同比例支付;第14.2.1条约定预付款为建安工程费总额的30%(含农民工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请明确第14.1.4.2条中的80%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属于30%预付款之外另行支付的专项费用。

【澄清答复】不是。第14.1.4.2条约定的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包含在第14.2.1条约定的建安工程费总额30%预付款中,不在30%预付款之外另行重复支付。

现对相关支付约定统一明确如下:建安工程费总额30%预付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内支付,该30%预付款中已包含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总额的80%,上述费用不再另行重复支付;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剩余20%随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并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

原第14.1.4.2条中“承包人进场施工15天内,发包人支付80%的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的约定修改为:“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内,随预付款一并支付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总额的80%,剩余20%随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

原第14.2.1条关于预付款金额、支付期限及扣回方式的其他约定不变。

九、关于删除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澄清

本项目第1次澄清已明确合同模板格式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本次补充删去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不适用的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格式。

十、关于第二章“附录三:政府采购工程适合小微企业承担的工作及金额”的澄清

将第二章“附录三:政府采购工程适合小微企业承担的工作及金额”中的相关内容:

原表述为:“经采购需求调查,明确适宜中小企业承担且依法可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列明工作内容、估算金额、占合同估算价比例,并要求符合情形的申请人提交分包意向协议;同时同步修改合同允许分包范围。”

现修改为:“经采购需求调查,明确适宜中小企业承担且依法可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列明工作内容、估算金额、占合同估算价比例,并要求符合情形的申请人提交分包意向协议。”

十一、关于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的调整

鉴于本次澄清答疑对定标办法、评分因素归属、政府采购工程价格评审优惠系数及合同条款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现将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09:00调整为****09:00。招标文件中涉及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的相关内容相应调整。

除上述澄清、补充及修改内容外,招标文件及已发布的其他澄清答疑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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