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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洲水厂增设超滤膜深度处理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JG2026-13421)答疑澄清文件(第01号)

广东广州 全部类型 2026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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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洲水厂增设超滤膜深度处理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

答疑、澄清文件(第01号)

一、招标文件答疑:

(一)在《南洲超滤膜—乙供设备技术》文件中,未查到承包人提供技术标准参照或相当于的品牌名称,请予以补充。

答:请投标人按技术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填报。

(二)在清单xml4.0文件中《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缺主材单价,请予以补充。

答:本项目《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投标人无需编制、填写、盖章及随投标文件提交。

(三)《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编制主体是招标人,并非投标人填报责任,请问投标时是否可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

答:本项目《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投标人无需编制、填写、盖章及随投标文件提交。

(四)招标文件P30,“条款号:5.2.2修改类型:修改。现文:公开摇取评标基准价下浮率(下浮率取值范围在2%5%,按0.5%设定级差)(本项目不适用)。”与招标文件P68“现文:2.2.3 评标基准价计算”描述不一致,请问公开摇取评标基准价下浮率,本项目适用还是不适用

答:本项目适用,具体详见本文件澄清部分。

(五)本项目属于水厂深度处理专项工程,整体施工工艺复杂、涉及水处理多个细分专业(如:超滤膜车间工艺成套设备安装、中和池工艺设备安装、自控系统工程、电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管线迁改、海绵城市工程等),各工艺系统接口关联度高,且当前投标阶段图纸及技术方案深度有限,无法在投标环节精准锁定项目全周期所需的全部分包单位及最终分包数量,招标文件P81“2.2.5(1)技术部分评审(100分,权重40%)--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范围及分包单位资质(2分)--拟分包单位(包含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不得超过5家”的规定,难以覆盖本项目各专项工序的实际施工需求。为保障后续项目实施阶段,能够按需遴选具备对应专项资质、同类水厂工程施工经验的专业分包单位,确保各工艺节点施工精度、项目整体质量与推进进度,请贵方合理增加本项目允许的拟分包单位家数,同时不限后续增加分包数量。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 2.2.5 (1) 条款中 “拟分包单位不得超过 5 家” 的评审因素要求是参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工作指引(试行)》(招标投标指引 2026 年第 1 期)评定分离相关指引设置的,属于投标阶段技术评审的评分要素,投标人仅需结合投标现有图纸,梳理明确现阶段已预判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分包工程范围,匹配填报对应的合规分包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按要求完善分包范围、单位对应关系及资质、证照等佐证资料,即可满足本项评标得分要求。中标后,承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按需新增分包单位,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的分包单位数量不受前述5家限制。

为使该评审因素表述更清晰,避免造成歧义,已对该评审因素进行优化,具体内容详见本答疑澄清纪要第二点“招标文件澄清”第(五)款。

(六)招文规定投标阶段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名称,根据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违法限制排斥投标人。投标阶段直接锁定、写明专业分包单位名称,本质就是预先指定特定分包供应商,变相设置门槛,剥夺总包投标人自主择优选择分包商的法定权利,构成倾向性、变相指定分包。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9 号令)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选择权法定归属中标总承包单位(中标后经发包人同意实施分包),招标/投标阶段预先固定分包单位,属于建设单位提前干预分包选择权,属于变相指定分包的违规情形。③《房屋建筑和市****

答:(一)该评审因素根据《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工作指引(试行)》(招标投标指引 2026 年第 1 期)评定分离相关指引设置,符合《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三点“创新评标定标机制”中关于“加强对实际施工单位的评审,在施工项目中试行将投标人拟委派的管理团队、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范围、拟分包的单位和拟分包劳务团队相关的内容纳入评审范围,选取履约能力强的企业中标”的改革导向。

(二)该评审因素属于投标阶段技术评审的评分要素,投标人仅需结合投标现有图纸,梳理明确现阶段已预判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分包工程范围,自行填报对应的合规分包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按要求完善分包范围、单位对应关系及资质、证照等佐证资料,即可满足本项评标得分要求。分包选择权及决策权始终归属中标人,而非招标人指定特定分包供应商供投标人选用。因此不存在变相设置门槛,剥夺总包投标人自主择优选择分包商法定权利的行为。

(三)中标后,承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按需新增分包单位,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的分包单位数量不受前述5家限制。

为使该评审因素表述更清晰,避免造成歧义,已对该评审因素进行优化,具体内容详见本答疑澄清纪要第二点“招标文件澄清”第(五)款。

(七)如果联合体投标,拟分包单位(包含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不得超过5家,这条规定。是指每家联合体成员不超过5家吗如联合体投标单位为2家,分包单位是否为10家

答:招标文件中投标阶段填报拟分包单位上限 5 家,为联合体各方合并汇总填报总数,并非联合体每一成员可填报 5 家,即联合体整体填报拟分包单位总数不得超过5家。中标实施后,承包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施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按需新增分包单位,实际分包单位数量不受前述 5 家限制。

(八)分包单位的确认应当建立在合法有效的比价、议价竞争程序之上。本项目若要求在投标阶段即确定分包单位,跳过了中标后分包遴选、议价比价的市场化竞争环节,提前锁定分包主体,剥夺总包单位择优选择的权利,分包单位的选定过程缺失公平竞争的程序性文件,无充分竞争作为支撑。在尚未开展合法分包议价工作的情况下提前固化分包主体,属于招标人违规干预总承包单位分包选择权,存在程序不合规问题,违背工程发包与分包管理的法定要求,限制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合法合规的分包管理逻辑应当为:总承包单位中标后,针对专项工程发起内部遴选、多家比价议价。招标人应取消该项不合理要求,严格执行中标后总包择优比选分包单位、报审确认的合规管理流程。

答:答复意见同第(六) 条。

(九)在《广州市南洲水厂增设超滤膜深度处理工程施工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中,目前仅提供单项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缺少对应各单位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及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明细内容,请予以补充完善。

答:请投标人按已提供的单项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结合本项目招标需求进行报价。

(十)清单xml4.0电子文件中,单位工程 “施工围蔽” 一栏内容空白,请核查该项是否属于清单缺项;如为缺项,请予以补充。

答:不属于清单缺项,请投标人按已提供的清单项进行报价。

二、招标文件澄清

(一)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二、投标人须知修改表“条款号: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新增条款号3.6.2 修改如下:

条款号:3.6.2 修改类型:新增

现文:3.6.2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施工协议书》《投标人声明》《投标人廉洁承诺书》需联合体各方按要求共同盖章签字,其余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盖章即可,由联合体主办方法人签字的电子投标文件需提供主办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由联合体主办方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的电子投标文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二)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二、投标人须知修改表“条款号:5.2.2 ”修改如下:

原文:条款号:5.2.2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公开摇取评标基准价下浮率(下浮率取值范围在2%5%,按0.5%设定级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需要摇评标基准价下浮率)。

现文:公开摇取评标基准价下浮率(下浮率取值范围在2%5%,按0.5%设定级差)(本项目不适用)。

现文:条款号:5.2.2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公开摇取评标基准价下浮率(下浮率取值范围在2%5%,按0.5%设定级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需要摇评标基准价下浮率)。

现文:公开摇取评标基准价下浮率(下浮率取值范围在2%5%,按0.5%设定级差)。

(三)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修改如下:

原文:3.6.1投标人应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3.6.3投标文件应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现文:3.6.1投标人应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3.6.2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施工协议书》《投标人声明》《投标人廉洁承诺书》需联合体各方按要求共同盖章签字,其余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盖章即可,由联合体主办方法人签字的电子投标文件需提供主办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由联合体主办方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的电子投标文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3.6.3投标文件应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评标及定标办法前附表》中2.2.5技术部分评审(100分,权重40%)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业绩(6分)”的备注修改如下:

原文:注:5)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等信息。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担任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的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相关信息的其他资料,否则视为无效

现文:注:5)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担任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的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相关信息的其他资料,否则视为无效

(五)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评标及定标办法前附表》中2.2.5技术部分评审(100分,权重40%)的“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范围及分包单位资质(2分)”的修改如下:

原文:根据本项目特点,有明确的中标后分包工作计划。

1.投标人承诺自行承担全部施工工作任务(即不需要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须提供《无需分包承诺函》、满足本项目需求的拟投入人员名单及其最近一个月(时间为:2026年7月)在本单位交纳的社保证明,满足的得2分,存在未提供上述任一资料的均不得分。

2.投标人计划分包的,应编制《分包计划说明》,清晰填报拟分包工程范围(仅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主体结构、核心关键工序必须投标人自行施工,不得列入拟分包内容)及拟分包单位名称,做到拟分包内容与分包单位一一对应,同步附分包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对应专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资质等级应与拟分包工程内容匹配合规。全部满足的得2 分;存在未做说明、资料缺失或超范围分包、拟分包单位与拟分包内容不匹配、资质不符、关键材料缺失的以上任一情况均不得分。

注:1.上述2项评审因素仅能获得其中一项得分,满分为2分。

2.分包包含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

3.《无需分包承诺函》及《分包计划说明》格式自拟;

4.计划分包的,拟分包单位(包含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不得超过5家。

5.投标人列出的分包范围将作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分包依据。

现文:根据本项目特点,有明确的中标后分包工作计划。

1.投标人承诺自行承担全部施工工作任务(即不需要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须提供《无需分包承诺函》满足的得2分,未提供资料的不得分

2.投标人计划分包的,应编制《分包计划说明》,清晰填报拟分包工程范围(仅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主体结构、核心关键工序必须投标人自行施工,不得列入拟分包内容)及拟分包单位名称,做到拟分包内容与分包单位一一对应,同步附分包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对应专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资质等级应与拟分包工程内容匹配合规。全部满足的得2 分;存在未做说明、资料缺失或超范围分包、拟分包单位与拟分包内容不匹配、资质不符、关键材料缺失的以上任一情况均不得分。

注:

1)上述2项评审因素仅能获得其中一项得分,满分为2分。

2)分包包含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

3)《无需分包承诺函》及《分包计划说明》格式自拟;

4)计划分包的,投标文件中填报并提交证明材料的分包单位(包含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数量不超过5家;中标后履约阶段如需新增分包单位,应按合同及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六)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附件一、定标阶段附表(适用于各标段)《定标因素表(定标阶段用)》中价格因素(20分)“评审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1.定标委员会对合格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经核查,合格中标候选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本评审项计0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本评审项计10分:

(1)投标综合单价被认定为异常报价的;

(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并对项目工期管控、工程质量管控、成本履约造成潜在履约风险的;

(3)整体投标报价与投标人项目履约保障能力匹配度不足的。

备注:投标综合单价相对最高投标限价对应综合单价偏离幅度大于15%的,判定为异常综合单价。

2.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排序第一名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本项得分为10分,排序第二名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本项得分为9.5分,以此类推,每降低一个名次递减0.5分。出现并列名次时,并列合格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后续名次依次顺延。

现文:1.定标委员会对合格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经核查,合格中标候选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本评审项计0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本评审项计10分:

(1)投标综合单价被认定为异常报价的;

(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并对项目工期管控、工程质量管控、成本履约造成潜在履约风险的;

(3)整体投标报价与投标人项目履约保障能力匹配度不足的。

备注:存在投标综合单价相对最高投标限价对应综合单价偏离幅度大于15%情况的,必须在定标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详细的企业成本测算报告(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等成本构成)。若投标人成为合格中标候选人,其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定标委员会判定其为异常报价。

2.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排序第一名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本项得分为10分,排序第二名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本项得分为9.5分,以此类推,每降低一个名次递减0.5分。出现并列名次时,并列合格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后续名次依次顺延。

(七)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38. 竣工日期,修改如下:

原文:38. 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38.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每天收取工程合同价的1.5‰,且不低于每天1万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价的20%。

现文:计划竣工日期:****

38.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每天收取工程合同价的0.5‰,且不低于每天1万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价的20%。

(八)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附件1联合体施工协议书”及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四、联合体施工协议书”内容进行澄清,详见本答疑澄清文件附件。

(九)招标文件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十、其他应提交的材料”修改如下:

原文:(如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工程成本警示价的,提供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的证明材料。)

现文:(如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成本警示价的,提供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的证明材料。)

三、本答疑、澄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本答疑、澄清文件未说明事宜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四、本项目具体招标投标日程及场地安排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点击登录查看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投标人可登录点击登录查看网站首页,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附件:联合体施工协议书

招标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202693


附件

联合体施工协议书

甲公司(全称):

公司(全称):

本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愿意组成联合体,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现就下列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书。

1. (甲公司名称)为联合体主办人,公司名称)为联合体成员;

2. 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对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2.1 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

2.2 合同工程一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组织,由联合体各方当事人按内部工作分范围具体实施;

2.3 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工程文件,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同时按照内部工作范围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2.4 联合体各方当事人的内部工作范围划分如下:

2.4.1(甲公司名称)承担合同工程工作内容:

2.4.2公司名称)承担合同工程工作内容:

2.5 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工程的其他约定:

2.6 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分摊,或由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具体协商确定。

3. 本协议书签署后,联合体主办人应将本协议书及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4.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施工合同全部义务后自行失效,并随施工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5. 本协议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正本一式 份,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一份;副本一式 份,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甲公司名称:(盖章)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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