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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
(三)预算金额:15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控制单价(元) |
计 量 单 位 |
1 |
人员要求:按商务需求配置 服务开始时间:合同签订日 |
详看商务需求 |
1 |
150,000 |
项 |
商务需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1 |
主要涉及科办:党政和人大办、党建和人事办、宣传、工会、妇联、团工委、关工委、纪检监察、公共服 务(民政、党群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政务)、公共服务(卫健)、平安法治、劳动保障中心、来穗网格、外国人管理服务站、经济办(含税协)、统计、武装、退役军人服务站、司法所、派出所等。 |
2 |
一、需求内容(一)综合服务类:1.为街道办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法 律意见书。2.参与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以及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 纷和其他重大纠纷。3.参与街道办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列席相关会议,草拟、修改、审查 重要法律文书,维护街道办的最大合法权益。4.参与司法、信访部门接待群众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来信、来 访处理。5.代为起草规范性文件,或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 议。6.协助街道办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培训,一年开展一次法律培训。7.向街道办提供国家有关法律 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8.在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坐班接待群众咨询。(二)行政 复议及诉讼类:1.负责涉及街道办各种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一审、二审)诉讼材料的接收、应诉工作,包括整理证据材料、拟写答辩状和准时出庭应诉等。2.负责处理街道办的行政复议事项工作,包括整理证 据材料、拟写回复意见书等。3.协助街道做好强制执行申请工作。(三)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1. 审查街道办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用 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和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经法 制审查认为可以通过的提出建议审核通过的法律意见,经审认为不应通过的,提出具体法律意见。2.协助 优化街道办法制审核流程,为执法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及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论证 和评估。3.规范行政执法决定常用法律文书和执法程序,协助制定行政执法行为指引,预防和避免行政侵 权,减少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4.协助街道办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检查等)。5.根据需要,每年为行政执法队伍开展行政执法培训两 次,对执法工作的案件要点、办理程序、法律风险等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法律意见。6.协助规范制作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文书档案。 |
3 |
二、具体工作方法及要求(一)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有担 任政府法律顾问经验的优先;(二)团队派驻2名以上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驻点街道办,其中至少1名为执业律师且具有政府法律顾问经验能处理我街交办的法律事务;(三)每周二上午的上班时间须 在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坐班接待群众咨询;(四)复议案件10宗以内、诉讼案件5宗以内;(五)合同审 查期限为三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两个工作日。出具法律意见期限为五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可 以延长两个工作日。(六)服务期为1年。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6年09月15日
(六)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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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或所在地上级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
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
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
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2026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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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