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动态
陕西汉中进一步规范政采信息公开
本报讯 记者彭勇琪报道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细化信息公开内容和时限,压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责任,并将采购需求、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得分及排名、评审专家评分等纳入信息公开试点范围。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坚持“全流程、全要素、全公开”和“应公开尽公开”原则,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为统一发布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包括采购意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履约验收信息、电子卖场及框架协议采购信息、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检查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指引等政策文件,也应依法公开。
《通知》提出,进一步压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总责,应建立信息公开内控制度和内部审核机制。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范围内承担信息编制、提交、审核等具体公开工作,并对发布信息质量向采购人负责。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信息公开职责、权限及违约责任。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加强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在公开时限方面,《通知》要求,采购意向原则上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需求应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履约验收信息应在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采购文件发生澄清或者修改,且相关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通知》提出,将采购需求提前公开、委托代理协议公开、有效投标供应商得分及排名公开、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评分公开列为信息公开试点内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开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供应商评审得分与排序。同时公开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的评分明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的格式编制,确保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要素齐全、表述准确。
此外,《通知》强调,要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确保评审专家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发布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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