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截止时间:**** 18:00:00
| 项目编号 | **** | ||
|---|---|---|---|
| 标的名称 | 金井有限公司100%股权和相关债权 | ||
| 转让底价 | 628.495915万元 |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岛中西区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 **** |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金井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6/F THREE PACIFIC PLACE, 1 QUEENS ROAD EAST, НK | |||||
| 董事 | 梁钧 | 成立时间 | **** | |||
| 注册资本 | 0.0002万港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Real Estate Activities(房地产业务) | |||||
| 主营业务 | 持有资产 | |||||
| 商业登记证号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是 | 债权转让金额 | 124.580445万元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点击登录查看 | 50% | |||||
| 申万宏源委托(香港)有限公司 | 50% |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港元) | 2025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2.29 | -2.29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36.64 | 137.93 | -101.29 | ||||
| 备注: 标准无保留意见; | ||||||
| **** 财务报表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1.05 | -1.05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35.6 | 137.93 | -102.33 | ||||
| 备注: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1.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总资产 | 33.09 | 628.5 | |
| 总负债 | 124.58 | 124.58 | |
| 净资产 | -91.49 | 503.92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503.92 | ||
| 备注 | 按照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港元对人民币0.90322折算。 | ||
三、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转让方1:点击登录查看 转让方2:申万宏源委托(香港)有限公司 | ||
|---|---|---|---|---|
| 经济类型 | 转让方1: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转让方2: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转让方1:50 转让方2: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转让方1:50 转让方2:50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转让方1:财政部监管 转让方2:财政部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转让方1: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2: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转让方1:董事会决议 转让方2: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转让方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转让方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转让方1:**** 转让方2:**** | |||
| 批准文件类型 | 转让方1:其他 转让方2:其他 | |||
| 批准文件名称 | 转让方1:执行委员会会议有关决议抄告单 转让方2:执行委员会会议有关决议抄告单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人民币保证金的收付) :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010091 开 户 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如意向受让方以港币支付交易保证金的,应在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向转让方递交相应金额的支票,支票上加划线并注明支付予“点击登录查看”。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相关购买协议,受让方应按相关购买协议约定付清全部产权交易款项。转让方在相关购买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安排办理股权交割手续。 10.本项目交易标的成交价按人民币计价,汇率按照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港元对人民币0.90322折算,不随汇率改变而调整。受让方如以港币支付交易价款,受让方需承担汇率风险。 11.本项目转让总价格由股权转让价格及债权转让价格两部分组成。股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100%股权对价人民币503.915470万元及所产生的溢价;债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124.580445万元。本项目完成后,受让方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同时受让债权。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作为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对价的溢价,即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挂牌底价+竞价溢价额。 12.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4.本次产权转让的全部交易款项须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境外账户。意向受让方应知晓并认可,其应当满足相关资格登记成为香港公司股东,且具备相应的资格及足额资金进行境外支付。 15.本次转让相关交易文档和变更登记手续按香港法律要求办理。 16.本次标的股权和标的债权转让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审批费用以及股东变更登记费等税费的承担原则:国家及中国香港有规定的按规定承担,国家或中国香港没有规定的由转受让方双方平均承担。 17.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63万元人民币或70万港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 | |
| 保证金账户 (用于人民币保证金的收付) |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010091 开 户 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保证金交纳至转让方的:(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且未出现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由转让方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具体以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的另行约定为准。(2)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3.保证金交纳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未出现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2)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按原支付路径无息退还。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1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 附件 | -- |
六、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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