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允熙商业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游银杏、谭文婷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允熙商业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至****期间的工资差额:游银杏1028元、谭文婷361.15元;
二、驳回2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