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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
一、典型案例
(一)360万m3/a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无资质承揽工程案
违法主体:珠海市中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珠海市中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360万m3/a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时,不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属于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事故致1人死亡。
查处情况: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2,珠海市****
(二)360万m3/a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违法分包案
违法主体:珠海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珠海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360万m3/a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珠海市中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违法分包,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事故致1人死亡。
查处情况: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2.1,珠海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应从重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三)全季酒店5.0广东珠海高铁站项目违法分包案
违法主体:东莞市乐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东莞市乐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接的全季酒店5.0广东珠海高铁站项目装饰改造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委托给了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天桥区汇源华庭装修服务部,属于违法分包,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事故致1人死亡。
查处情况: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2.1,东莞市****
(四)全季酒店5.0广东珠海高铁站项目违法分包案
违法主体:何某某
违法事实:东莞市乐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接的全季酒店5.0广东珠海高铁站项目装饰改造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委托给了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天桥区汇源华庭装修服务部,属于违法分包,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事故致1人死亡。何某某为全季酒店5.0广东珠海高铁站项目经理。
查处情况: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2.1,东莞市****
(五)平沙华侨农场砖瓦房改造安置项目违法分包案
违法主体:莲花县宏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莲花县宏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平沙华侨农场砖瓦房改造安置项目劳务分包给珠海市利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运输装卸费等,承包方式已经超出承包人珠海市利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具有的劳务分包资质承接范围,属于违法分包。
查处情况: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莲花县宏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六)南水镇“职工之家”保障性住房项目违法分包案
违法主体:珠海和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珠海和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然人何某签订了《模板工程承包合同》,将南水镇“职工之家”保障性住房项目(南鑫花园)模板工程分包给何某个人,属于违法分包。
查处情况: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
(七)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允许他人挂靠案
违法主体: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西湖湿地国际花园 4-02 地块消防工程时,与梁某某签订长期挂靠合同《个人经营协议书》《消防工程承包协议》,允许梁某某个人以其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查处情况: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八)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允许他人挂靠案
违法主体:章某某
违法事实:经调查,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西湖湿地国际花园 4-02 地块消防工程时,与梁某某签订长期挂靠合同《个人经营协议书》《消防工程承包协议》,允许梁某某个人以其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章某某为工程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查处情况: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章某某处以单位罚款额5%的罚款。
二、“三包一挂”违法行为对企业的影响
“三包一挂”违法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对建筑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都造成不良影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1.行政责任。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2.民事责任。对因施工企业转包工程、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3.经营风险。对认定“三包一挂”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在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对企业和个人后续的经营执业产生负面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因转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施工单位三年内禁止在本市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三、相关参建单位发承包行为要求
各建设、施工、监理应高度重视工程发承包行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经济特区****
承包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其分包活动应当按法律法规要求向建设单位报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屋市****
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不予核准进场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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