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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2025年浏阳市国省干线公路财产综合保险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长沙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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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2025年浏阳市****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地址: 北正北路200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城南东路2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浏阳市****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浏阳市**** 财产保险服务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柒拾捌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浏阳境内点击登录查看管辖的国道、省道、县****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服务内容:

1.投保险种:企业财产综合保险

2.保障内容:

(1)主险: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 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沉等自然灾害导致公路损毁。

(2)附加72小时保险条款。72小时内遭受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地面 突然下沉等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应统一视为一个单独事件。

(3)附加草木特约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范围内所种植的一切各类型植物,包括但不限于高尔夫球场的花草树木(连同草皮)。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受保植物的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践踏、保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设计缺陷或施工质量不达标造成排水不畅而引起受保植物的损失。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30万元。

(4)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保 险标的因发生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累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15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15万元。

(5)附加清理残骸费用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累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5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00万元。国、省道每公里累计赔偿限30万元,县****

(6)附加临时保护措施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累计最高赔偿限额30万元。

(7)附加预付赔款保险条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50%。

2.2. 保险金额:

国道为每公里150万元,省道、县****

2.3. 免赔设置:

(1)国道、省道、县道的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乡道、村道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3)附加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4)如事故损失单次未达到免赔额,则对于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条标的线路内发生多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算作一次事故,损失金额累计计算,乙方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2.4. 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

(2)本保单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

2.人员配置要求

组建服务团队。据项目特点设置专业服务团队,提供7*24小时专项服务,包含培训、回访等服务,配合点击登录查看做好该保险的项目的保障内容、理赔流程等。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

4.其他要求

为满足本次保险需求,及时处理理赔流程等相关事宜,保险公司需成立相应的理赔服务小组,由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后90天内,采购人一次性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 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 ****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组建服务团队。据项目特点设置专业服务团队,提供7*24小时专项服务,包含培训、回访等服务,配合点击登录查看做好该保险的项目的保障内容、理赔流程等。

2、开辟绿色通道。理赔服务方案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描述清晰、完整性高,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保险机构要明确专人(梁丹,联系电话****)负责本项目,要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建立理赔“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投保、理赔手续,确保应赔快赔。

3、在收到理赔材料并确定资料齐全后,最终确定赔偿金额。按以下时限支付赔款:凡在保险承保范围内,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付款;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付款;100万元及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付款。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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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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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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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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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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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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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鲁常战 法定代表人: 欧阳俊
委托代理人: 罗峰 委托代理人: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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