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采购(标段二)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县**** 供应商(乙方): 湖南顺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产业科技园1栋704房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附表一:
备注: 1.附表一租车方式分半日代驾租车和全日代驾租车两种。租车4小时内(含)按半日租标准计算;租车超4小时且未超6小时(含)按半日租标准计算,超过4小时部分按超时费另行增加。 2.附表一租车6小时以上8小时(含)以下按全日租车标准计算,超8小时部分按超时费另行增加。 3.租车服务时间超12小时且跨自然日按短期租车结算,首尾日租车费用按照附表一租车方式结算,中间日租车费用按照全日租车价格结算。 4.附表一投标折扣率(%)为中标人所报投标价的折扣率,计算投标报价:参考价格×(1-投标折扣率)。如甲单位报投标折扣率为10%,A 级轿车全日租车计算价格:440元×(1-10%)=396元,即甲单位A级轿车全日租投标报价为396元。超时或超公里加收不参与折扣率(%)计算。 5.附表一租车价格实行单价包干【实际结算价=上限价格×(1-投标折扣率)】,包含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能耗费、驾驶员薪酬及维修保养、保险、税费、管理费等。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按实结算;交通事故等责任及经济损失或赔偿由服务方自行负责。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中标人要求: (1)中标人有固定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匹配的组织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拥有一定自有车辆,车型配置合理,能满足采标人的各种需求,车辆管理维护保养及时规范,能保证预约车辆准时到达服务单位指定地点。 (2)具有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驾驶员队伍,驾驶员素质良好,经常对每个驾驶员进行素质培训,定期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传达、学习有关安全、文明营运文件,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有具体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行车。 (3)非在长沙县**** (4)乙方如变更收款账户信息等必要信息,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2.人员配置要求驾驶员要求: (1)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年龄男22-50周岁,女22-45周岁,有3年及以上驾龄,近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体貌端正,无明显纹身、无怪异造型及打扮,生活习惯良好,无不良嗜好,驾驶行为习惯良好,熟悉长沙县**** (2)提供服务的驾驶员须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且中标人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从事该业务的证照资质齐全,无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史,无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记录(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无吸毒史无违法乱纪行为,文明上岗,诚信守时,作风正派,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等。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车辆标准
(2)(★)中标人拥有一定自有车辆,车型配置合理,能满足采购人的各种需求,但必须具备每天可供长沙县公车中心平台调派5座轿车30辆、7座商务车5辆、8-14座、17-21座、25-38座、40-50座车辆共15辆,每类车型必须都要有,并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车辆花名册(≥50辆车)。提供服务的车辆产权属于中标人,证照齐全,来源合法,车容美观,保养到位,年检合格,车龄不超过8年,累计行使里程在20万公里以内。 (3)提供服务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含驾驶人和乘客)和不计免赔险(中标人承诺:提供服务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位不低于5万元和不计免赔险等)。 (4)中标人须拥有包含车辆卫星定位、运行轨迹历史查询和统计管理功能的软件管理系统(中标人承诺:如采购人需要,提供服务车辆都接入湖南省长沙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由此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中标人需将驾驶员与车进行人车绑定,并将所有资料(驾驶员照片、个人信息及绑定的车辆信息等)交由采购人备案。 (5)提供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事故时,由中标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任何连带责任。 (6)中标人拟投入本项目能提供服务的新能源纯电驱动车占比不低于40%。 4.其他要求中标人作出以下承诺: (1)在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时,做到安全行驶、准点到达、服务优良、遵纪守法。 (2)所有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车辆智能调度系统,有软件管理平台、车辆定位终端,保证车辆的调度使用和距离结算。 (3)中标人应制订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司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等。 (4)中标人须完善、改进、维护安全运营设施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求援演练等。 5.2.5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设置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团队,公布服务电话、投诉电话,服务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应及时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办理,采购人定期回访以及暗访、跟踪服务、承租人质疑和投诉,中标人在受理投诉24小时内,了解核实情况,迅速整改,并在7天之内将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报采购人单位。 (2)车辆租赁期间,出现机械故障等情况,无法正常行使,中标人应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不能在20分钟内修复,中标人须在接到信息一小时内派出同等档次替换车辆供承租人使用,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据采购人要求,制订详细应急保障服务方案,特别是在处理突发应急事件,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重大会议或重大公务期间,提供24小时用车服务,优先保障服务单位的公务用车,提前做好车辆抢修检查工作,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4)严格按采购人要求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相关合理化工作安排。如遇重大活动,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标准化服务,安装座位头罩、编排车号等,未经采购方许可,不得粘贴、标注宣传广告,提供外观颜色一致的车辆,不得出现外观改装等情况。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合同总价 2.付款方式: 本次汽车租赁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次为续签合同(合同期:****-****)合同期满后,根据对中标人的考核及平时履约情况由采购人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合同。 (2)付款人:点击登录查看 (3)付款方式:实行按实核算,按先租赁后结算原则,采购人依据租赁用车派车单、汇总结算单以及行车轨迹截图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根据租赁结算标准核算费用,中标人开具正规发票,办理结算,按月或季度结算。 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集中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4)费用结算标准参照附表1【中标人按附表1所列参与价格投标折扣率(%),实际结算价=参考报价*(1-投标折扣率(%),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湖南顺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 ****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接受采购人按负面清单进行月考核。 考核评价对象:与点击登录查看签订租赁车辆服务合同公司。 考核评价原则:按月考核,月租赁费用结算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最终结算。 长沙县公务用车租赁考核负面清单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招投标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招投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招投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详见招投标文件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乙方中标后在一个月内在长沙县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并提供对应银行账户信息用于日常结算。 如因其他原因,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采购(标段一)未按照现有成交人约定的折扣率成交而需重新招标,本标段租车结算按两个标段所有中标供应商中优惠幅度最大的折扣率据实结算。 特别条款: 1、中标人须接受采购人组织的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若服务的用户方投诉中标人服务态度恶劣属实或中标人在租赁期内出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等不良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造成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中标人为了保证采购人的正常工作联系,必须提交驾驶员及业务联络负责人联系电话,且须 24 小时开机。 3、中标人签订合同前需提供给采购人从事租赁工作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由驾驶员签名且中标人盖公章的花名册,以后若遇驾驶人员变化需及时将更新后的花名册交于采购人。 4、中标人须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购买相关保险。驾驶员工伤及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及赔偿。中标人驾驶员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若因违法违规造成的采购人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5、用户方用车期间,中标人应服从用户方调配,为保障安全行车,中标人司机行车中合理安排使用车辆,按规定进行休息,防止疲劳驾驶。 6、中标人在提供车辆服务期间,中标人引起用户方用车人有理由投诉,采购人有权按考核负面清单扣减相关费用。 7、因中标人原因未达到采购人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造成采购人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采购人所受损失。 8、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相关服务品质要求开展工作,不出现损害采购人或用户方信誉、利益的行为,对因违规行为导致投诉、媒体曝光等负面情形,自愿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9、中标人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应及时启用备用车辆并提前通知用户方,以确保用户方工作的正常使用,如临时大修(修理时间超过4小时)或其他原因导致用户方不能正常使用,中标人应提供备用正规车辆为用户方使用。并全额承担由于车辆原因导致用车人员利用社会资源出行的相关费用。 10、中标人车辆在用户方用车期间,由于车辆发生抛锚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用户方损失,中标人应支付用户方乘车人员当天发生的合理交通费。 11、合同期内中标人违约的,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采购人要求中标人继续履行的,中标人应当履行。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12、若中标人车辆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事故的处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与采购人或用户方无关。 13、在合同期内,如果采购人因上级政策调整,在提前2个月向中标人(出租方)书面提出提前终止租赁要求的,中标人基于相互支持的原则,同意无条件予以接受,并不要求采购人承担任何责任。 14、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约的, 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公害,航空风险,火灾,战斗,战争(宣战或未宣战) ,封锁,劳工骚乱,罢工,暴乱,叛乱,动乱,地震,交通阻塞事件。如果上述事件的一条款或多条款发生,双方在此类事件发生期间免除本合同下的受此类事件影响的履约义务。 15、在业务合作来往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共同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如发生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并有权解除合同。 16、中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保密教育,对保障任务中所听所见,禁止记录图片、录音录像、对外传播等,严禁泄露用户出行等相关信息,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据情节轻重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中标人责任,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从事生产经营或运输服务业的许可、登记或其他法定资格被撤消、吊销、废止或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业、丧失从事运输服务业资格的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等不利因素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采购人有权采取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8、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参与采购人项目的部分车辆保险复印件 5.车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承诺书 6.参与采购人项目的部分车辆、驾驶员信息复印件 19、如因其他原因导致采购人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采购(标段一),未按照本次开标成交人约定的折扣率成交而需重新招标,本合同(本标段)的租车结算,中标人确认按两个标段所有中标供应商中优惠幅度最大的折扣率据实结算。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详见招投标文件要求。。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招投标文件要求。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详见招投标文件要求。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4.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5.投标人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采购人经调查属实,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车辆租赁服务资格,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服务的; 2)没有按照承诺的价格,超过协议价格收费的; 3)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4)累计三次出现以下情况:受到负面清单处罚,不能按时按点到达用户指定地点,暗访或抽查不合规范要求的或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被用户投诉并经采购人查证属实的; 5)实际租赁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6)不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7)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详见招投标文件要求。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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