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开区园区2025-2026年土地出让等事项委托评估服务项目包一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 供应商(乙方): 湖南欣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服务时间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以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为准),服务期限到期或结算金额达到年度成交金额则合同终止。成交金额(大写):柒拾玖万陆仟元整/两年,叁拾玖万捌仟元整/一年。在履约期内已委托,而至约期满仍未完成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当继续完成直到验收合格。本项目子项目参照《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湘土协发〔2019〕26号)、《湖南省房地产估价收费指导意见》(湘房协(2015)7号)收费标准均执行统一优惠率45.00 %。(包括但不限于报告编制费、税费等所有费用,含税)。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各评估实施时间,以甲方具体通知为准。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响应,并在接到任务3天内出具预评估报告。 1.2乙方应按照响应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项目团队的人员配置履约,如特殊原因不能履约的,应更换同级别其他技术人员,乙方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未履行,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3根据估价需要,保证对各子项目予以客观、公正的估价,出具各子项目的评估报告,报告一式三份。 1.4乙方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1.5乙方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1.6乙方应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7必须对估价结果保密,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甲方。 1.8乙方提交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在自然资源部网站进行报告备案,具备电子备案编号;提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应在湖南省房地产市**** 1.9乙方应根据长沙经开区土地出让、土地条件变更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业务,以及其时序安排,承担评估前的咨询、成本测算、预评估等服务。 1.10承担各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技术及业务方面的对接沟通工作。 2.人员配置要求2.1乙方拟投入本项目的估价师6人。 2.2乙方必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2.3拟投入的服务人员结构应合理,具有较强的作业能力;在项目执行期间,乙方须保证足够的技术力量进行服务工作。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乙方须保证项目实施过程有足够的设施设备进行服务工作。 4.其他要求4.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形象。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切实保证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 4.2乙方的服务人员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调度,作业的高峰期适当增加服务人员。增加人员资质不得低于现有人员资质。供应商不得向甲方要求额外增加相关费用。 4.3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评估项目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办公设备(电脑等硬件)、作业车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防控措施及验收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及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4乙方须保证自身人财物的安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发生的任何人身与财物损失与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身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5乙方应对整个项目中的数据、成果和相关信息等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递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违者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6本成交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让,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能就此提出异议。 4.7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供的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评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格要求,由此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能就此提出异议。 4.8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指导,配合相关工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能就此提出异议。 4.9乙方需配合甲方在项目完成后,完成相关部门的备案。 4.10甲方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综合单价合同 2.付款方式: 2.1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工作量结算,评估报告费用参照《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湘土协发〔2019〕26号)、《湖南省房地产估价收费指导意见》(湘房协(2015)7号)收费标准均执行统一成交优惠率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成交金额,服务期限内如结算金额达到成交金额,则合同终止。 2.2乙方出具宗地评估报告且土地受让方与长沙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涉及修改出让条件进而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后,甲方凭乙方申请和正规等额发票付款,每半年度(六个月)支付一次服务费(凭乙方开具的发票付款)。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湖南欣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无预付款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 **** 五、服务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详见合同约定。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约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合同约定。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合同约定。 (6)履约验收标准:详见合同约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7.1土地评估报告应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评估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乙方自行办理评估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编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应根据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发布《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房协(2022)9号)规定,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手续,取得备案二维码。 7.2乙方应对评估报告负责,如甲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乙方申请复核评估,乙方应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7.3乙方取得甲方就具体项目出具的评估委托函,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的电子备案编号或房地产评估报告备案二维码,是各子项目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7.4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由乙方向甲方申请项目验收,提交相关的项目验收资料。 7.5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7.6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属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7.7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无偿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评估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服务,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清单。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予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及时提供评估报告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甲方应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并指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甲方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包括形式和份数等),若因乙方未妥善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甲方延误提交资料的,报告书的提交时间不予顺延。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详见合同约定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详见合同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合同约定。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详见合同约定。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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