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王港补水系统(含听雨路水闸、河湖连通管)及肖河补水系统运维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 供应商(乙方): 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金茂大厦南塔32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龙王港补水系统(含听雨路水闸、河湖连通管)及肖河补水系统运维服务,包括龙王港河道应急补水工程补水泵站、附属设施、配套压力管网维护管理,听雨路水闸及配套河湖连通管设施维护管理,肖河补水工程取水泵站、附属设施及配套压力管网维护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稳定运行。服务委托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合同金额明细:合同总金额为****. 37元/年。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调度管理:及时执行补水系统管理单位指示和工作意图,完成补水系统管理单位下达的运行调度和维护任务; (2)运行管理:泵站、水闸日常值守、汛期防洪、防暴雨加强值班、设备应急抢修、船舶水面巡查; (3)安全管理:所有运行人员及补水系统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按安全生产的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4)设施设备维护与检修:水泵主机组、闸门电气系统、辅助设备与金属结构、自动化系统设备液压控制系统、航标设施的维护; (5)管理区域及建筑物管理:管道清淤、栅渣清运、补水系统管理区域绿化维护、建筑物维护等; (6)应急处理:针对龙王港枯水期河道应急补水工程及肖河补水系统运维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情况如压力管网爆管、龙王港水质恶化等,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应急措施,保障事故能得到有效处置。 2.人员配置要求乙方必须配备必要的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整的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方案,机构成员职责分工明确,运维服务技术团队人员13人且具备相应技能。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必须配备巡逻艇、防汛排水抢险车(流量≥2000m/时)、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四轮电动巡逻车、两轮电动巡逻车等作业设备。 4.其他要求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64556.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根据当季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64556.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根据当季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64556.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根据当季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64556.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根据当季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河西支行(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018)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 **** 五、服务地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质量要求: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乙双方协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为乙方收集调查资料提供相关便利,并协助相关工作。 5.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甲方应及时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研讨和确认。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5.项目进展过程中,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乙方对项目中出现的遗落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 6.乙方应对提交的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负责。 7.乙方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中的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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