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2025-2026年度制度创新研究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 供应商(乙方):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供应商地址: 北京市****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编号: CSCG-****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按照自贸试验区**** (1)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研究提出长沙片区**** (2)研究国内外制度创新经验,提出长沙片区**** (3)研究提炼制度创新成果 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部门调研情况,按照国家对最佳实践案例和复制推广经验的要求提出修改建议,由相关市**** (4)评估国家级制度创新成果提炼、重点制度创新事项完成情况 负责按照长沙片区已分解的实施任务,通过对市**** (5)重点探索中非经贸合作制度创新成果 在打造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 (6)研究重点领域制度创新方向和路径 结合长沙片区**** 2.人员配置要求要求组建本项目专业智库服务团队,智库服务团队由学历结构高、专业工作能力强、实战经验丰富的制度创新专家、专业科研人员等组成。团队成员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组建不少于 11 人的智库服务团队。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1)研究方法 1.案头资料研究。广泛搜集资料和数据,深入了解长沙片区****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合同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 支付合同金额的 8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完成且通过采购人验收 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 金额的 20%。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营业室(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 **** 五、服务地点 乙方所在城市、湖南省长沙市及其他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一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研究提出长沙片区****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2025-2026 年度制度创新研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①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乙方在各阶段性任务完成后,甲方组织验收。因甲方要求,对各阶段性任务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的,不视为乙方未完工;甲方在乙方完成修改或补充后再行支付相应阶段的的价款。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归甲乙双方拥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调整或修改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包括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等。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协议规定的进度安排及时提交项目成果。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调研、报告撰写、组织专家论证等工作。 6.乙方有义务及时或定期向甲方通报履行合同所涉及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 7.甲方和乙方经协商可根据情况对工作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受托方应按调整后的委托事项完成工作。 8.乙方的项目成果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并论证通过。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措施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违反第六条验收时间的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下同)。 5.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验收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延期验收部分合同价款的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如逾期 60 个工作日未能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 61 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其它未尽事宜,以《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附件列表: 附件下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