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登录查看物业服务项目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 供应商(乙方): 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点击登录查看物业服务项目补充合同 金额明细:
1.服务要求 (1)根据学校住宿分配方案提供迎新服务。 (2)根据学校入住相关规定提供入住分配服务。 (3)学生宿舍楼设专职宿管门岗,实行分时段封闭管理;外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4)负责楼内防火安全以及秩序维护及安全宣传教育。 (5)做好假期同学集中住宿的相关服务及管理工作。 (6)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自习或活动 (7)配合学校做好宿舍楼大、中修和计划性养护。 (8)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统一退宿/个别退宿/换房服务。 (9)负责宿舍楼内公共区域卫生工作。 (10)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做到在管理中育人,服务中育人。 (11)主动和班主任取得联系,协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12)对学生进行规范化管理,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能力,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13)每天按时清点人数,维持寝室纪律。 (14)做好全校每日宿舍的消毒、熏艾条工作。 2.人员配置要求生活老师2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按主合同执行。 4.其他要求按主合同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13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签订合同后,完成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任务,每季度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 。付款时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13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签订合同后,完成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任务,每季度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 。付款时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13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签订合同后,完成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任务,每季度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 。付款时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138.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签订合同后,完成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任务,每季度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 。付款时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长沙科大支行(长沙育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 **** 五、服务地点 点击登录查看。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服务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服务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服务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双方协商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协商处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主合同自执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主合同执行。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4、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双方协商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