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7年点击登录查看城区(不含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
二、相关标准:1、执行交通事故鉴定时必须采用以下国内通行的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标准和技术规范为鉴定执行时现行有效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1.1.法医病理鉴定项目标准和规范
| 序号 | 名称 | 编号 |
| 1 | 法医学 死亡原因分类及其鉴定指南 | GA/T 1968-2021 |
| 2 |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 SF/Z JD****-2015 |
| 3 | 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 | GA/T 147-2019 |
| 4 |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 | GA/T 148-2019 |
| 5 | 法医学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 | GA/T 150-2019 |
| 6 |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 GA/T 268-2019 |
| 7 | 法庭科学 尸体检验摄像技术规范 | GA/T 1585-2019 |
1.2.法医临床鉴定项目标准和规范
| 序号 | 名称 | 编号 |
| 1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 |
| 2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 |
| 3 |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GB/T 16180-2014 |
| 4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 | GB/T 44893-2024 |
| 5 |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 SF/T 0111-2021 |
| 6 | 肢体运动功能评定 | SF/T 0096-2021 |
| 7 | 法医学 关节活动度检验规范 | GA/T 1661-2019 |
| 8 | 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 | SF/Z JD****-2015 |
| 9 | 法庭科学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 | GA/T 1555-2019 |
| 10 |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 GA/T 1193-2014 |
| 11 |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 GB/T 31147-2014 |
| 12 |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 SF/T 0095-2021 |
| 13 |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 SF/T 0112-2021 |
| 14 | 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 | SF/Z JD****-2014 |
| 15 | 外伤性癫痫鉴定实施规范 | SF/Z JD****-2014 |
| 16 | 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分类及推断指南 | GA/T 1969-2021 |
| 17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 GA/T 1088-2013 |
| 18 | 湖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 / |
| 19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盒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1年) | / |
| 20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 / |
1.3.痕迹鉴定项目标准和规范
| 序号 | 名称 | 编号 |
| 1 | 法庭科学 整体分离痕迹检验规范 | GA/T 2187-2024 |
| 2 |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 GA 802-2019 |
| 3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 | GA/T 41-2019 |
| 4 | 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 | GA/T 1133-2014 |
| 5 | 基于数字影像的机动车特征技术鉴定 | GA/T 1207-2014 |
| 6 | 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 GB 11567-2017 |
| 7 |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 GB 18384-2020 |
| 8 | 电动客车安全要求 | GB 38032-2020 |
| 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 GB 38900-2020 |
| 10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 GB 17761-2018 |
| 11 |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 GB/T 33195-2016 |
| 12 |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 | SF/T 0072-2020 |
| 13 | 机动轮椅车 | GB 12995-2006 |
| 14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 | GA/T 50-2019 |
| 15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 GB 17761-2018 |
| 16 | 自行车安全要求 | GB 3565-2005 |
| 17 | 法庭科学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检验规程 | GA/T 952-2011 |
| 18 |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 GA/T 642-2020 |
| 19 |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 | GA/T 643-2006 |
| 20 |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 GA/T 1087-2021 |
| 21 |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 GB 23254-2009 |
| 22 |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 GB 16735-2019 |
| 23 | 道路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制动系统检验鉴定规范 | SF/T 0159-2023 |
| 24 | 道路交通事故汽车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鉴定技术规范 | SF/T 0161-2023 |
| 25 | 法庭科学车辆轮胎痕迹检验技术规范 | GA/T 1508-2018 |
| 26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GB 7258-2017 |
| 27 | 电动轮椅车 | GB/T 12996-2024 |
1、项目清单
| 序号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元/年) |
| 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2025-2027年交通事故检验鉴定采购 | 法医类(酒精鉴定除外)、痕迹类鉴定 | 1 | 项 | ****.00元 |
2、服务内容
2.1.法医病理鉴定项目
| 序号 | 领域 | 收费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
| 1 | 法医病理鉴定 |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死因鉴定 | 具 | 5000 |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器官大体检查,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含照相、录像。 |
| 2 |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 具 | 7000 |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器官大体检查,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含照相、录像。 | ||
| 3 | 特殊尸体解剖死因鉴定 | 具 | 8000 |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和死亡原因鉴定。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器官大体检查,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含照相、录像。 | ||
| 4 |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死因鉴定 | 具 | 10000 | 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含照相、录像。 | ||
| 5 | 尸体脊髓腔解剖 | 例 | 1000 |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含照相、录像。 | ||
| 6 |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 早期尸表检验死因分析 | 具 | 2600 |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及死因分析。单做尸表检验600元。含照相、录像。 | |
| 7 | 晚期尸表检验死因分析 | 具 | 3200 |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及死因分析,单做尸表检验1200元。含照相、录像。 | ||
| 8 | 法医病理鉴定 |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 | 个 | 心、脑800元,其他器官400元 | 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1个器官,加收200元,但收费总额不超过2600元。含照相、录像。 |
| 9 |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 | 套 | 2600 |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含照相、录像。 | ||
| 10 |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 | 张 | 80 | 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组织切片检查的,不超过4000元。含照相、录像。 | ||
| 11 |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 | 张 | 100 | 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等。含照相、录像。 | ||
| 12 |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 | 标本 | 300 | 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透射电子显微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含照相、录像。 | ||
| 13 | 死亡原因分析 | 例 | 2000 | 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含照相、录像。 | ||
| 14 | 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 | 例 | 1500 | 依据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分析、判断,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意见。不含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和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含照相、录像。 | ||
| 15 | 死亡方式判断 | 例 | 1000 | 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及相关实验室检验/检测等资料综合分析,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是自然死亡还是他杀、自杀、意外死亡,或者死亡方式不确定。含照相、录像。 | ||
| 16 | 死亡时间推断 | 例 | 1000 | 依据尸体现象及其变化规律推断死亡时间。含照相、录像。 | ||
| 17 | 损伤时间推断 | 例 | 500 | 在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的基础上,通过对损伤组织的大体观察和镜下组织病理学检查,依据生前损伤组织修复、愈合、炎症反应等形态学改变,对损伤时间进行推断;利用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依据生前损伤组织大分子活性物质变化规律等,对伤后存活时间进行推断。含照相、录像。 | ||
| 18 | 致伤物推断 | 例 | 1000 | 依据人体损伤形态特征、微量物证及DNA分型检验结果等,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进行分析,推断致伤物。含照相、录像。 | ||
| 19 | 法医病理鉴定 | 成伤机制分析 | 例 | 1000 | 依据人体损伤的形态、大小、方向、分布等损伤特征,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损伤是如何形成的进行分析、判断。含照相、录像。 | |
| 20 | 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 | 法医现场勘查 | 例 | 1200 | 法医到案件现场进行勘查。含照相、录像。 | |
2.2.法医临床鉴定项目
| 序号 | 领域 | 收费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
| 1 | 法医临床鉴定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例 | 850 |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不包括精神损伤程度鉴定)。仅对体表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每例4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人体功能评定、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和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 |
| 2 |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含劳动能力鉴定) | 例 | 900 |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不包括精神残疾等级评定)。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人体功能评定、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和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 ||
| 3 | 赔偿相关鉴定 | 医疗终结时间鉴定 | 例 | 700 | 各种致伤致病因素直接导致的损伤或者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 |
| 4 | 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 | 例 | 700 |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产生的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即“三期”评定。评定“三期”中的任何一项、二项或三项,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 ||
| 5 | 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 | 例 | 700 |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定残后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即“三依”评定。评定“三依”中的任何一项、二项或三项,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 ||
| 6 | 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 | 例 | 700 | 评定被鉴定人伤病治疗终结后,所需的继续治疗、再次手术、康复、使用临床辅助器具(包括更换周期)等合理的后续诊疗项目 | ||
| 7 | 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 例 | 1000 | 对伤病员已发生的前期诊疗项目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评定 | ||
2.3.痕迹鉴定项目
| 序号 | 领域 | 收费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 1 | 痕迹鉴定 |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 件 | 1000 | 通过检验判断分离物体之间是否存在整体分离关系 |
| 2 |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 辆 | 1400 | 判断涉案车辆的类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判断车辆相关技术状况或性能的符合性(如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信号装置等) | |
| 3 |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 辆 | 1400 | 通过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如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特大交通事故可协议收费 | |
| 4 | 车辆速度鉴定 | 辆 | 2000 | 运用动力学、运动学、经验公式、模拟实验等方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资料、视频图像、车辆行驶记录信息等,判断事故瞬间速度(如碰撞、倾覆或坠落等瞬间的速度),采取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如采取制动、转向等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在某段距离、时间或过程的平均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状态等。每增加一辆车加收50%。 |
详见附件
五、服务标准:1、服务要求
1.1.坚持七个基本原则:独立、客观、科学、专业、依法、准时、保密;检验或评估机构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检验或评估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1.2.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1.3.依法检验:中标人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1.4.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1.5.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检验报告中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检验意见应精简明确。名词术语必须准确规范,不得使用俗语或外语译音。文书格式应统一按规定的文书格式规范制作并注明签发日期。
1.7.中标人检验时,必须对所有检验的项目拍照或录像存档并保存,并做好原始数据的文字记录,对当事人到场见证的应在原始检验记录上签名,如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应作好记录;对当事人不按时到场见证的,视为自动放弃见证并做好记录。
1.8.中标人必须对所有的检验委托书和原始资料(包括检验照片、数据文字原始记录、视频资料等)复印归档、分类建立台账,随时接受采购人及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如中标人存在关键检验原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照片、数据文字原始记录、视频资料等)缺失的,每缺失一项,采购人有权扣减对应案件鉴定费用的50%。鉴定结束后,若产生法律诉讼,中标单位不能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证据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所有检验样本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法定诉讼时效加两年,确保满足后续法律程序的需要。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事故处理完毕后的六年。
1.9.中标人应当制定科学合理、内容完整、详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应急服务预案,并实行技术检验小组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照常值班,保证在遇到突发性事故需要到现场检验时,能派出鉴定人在交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
1.10.对于鉴定机构的监管,采购人可以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类鉴定进行审核,核查整个鉴定过程是否依法、合规;日常工作中由委托单位监督其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依法、合规。
1.11.对于中标人已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案件,采购人单方认定需重新鉴定的,应立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六、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
1.1、验收方式: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
1.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2、其它说明
2.1、中标人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采购人有权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无法有效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3、因政策调整导致采购计划需要变更的情形,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应当予以理解、同意,并不得向采购人提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要求。
2.4、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投标报价中包括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5、中标人需配合采购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2.6、月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由采购人向鉴定机构发出书面通知,鉴定机构5个工作日内要就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连续三个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及全部法律责任。
2.7、年度验收不合格的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风险由中标人承担。因中标人的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或2年履约完成后,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做好资料、数据、成果、设备等全部移交工作,逾期未移交的,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中标人拒不配合移交的,视为违约,须承担采购人全部损失。
2.8、如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由采购人上报长沙市财政局采购处,取消其中标资格,处以预算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9、如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其投标文件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根据合同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备注: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2、附件:考核细则
|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为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提高鉴定服务质量,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公正、合法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周期 在鉴定机构服务过程中,交管部门对每次鉴定服务进行实时记录和评价,作为考核的基础数据。每月对鉴定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汇总考核,形成月度考核报告。每季度结合月度考核结果,对鉴定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以合同年度为周期,对鉴定机构全年的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服务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指标 (一)机构基础能力(20分) 1.资质合规性(10分): ①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每次(人)扣5分; ②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每次(人)扣2分; ③受到行业惩戒的,每次(人)扣2分; 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的,每次(人)扣1分。 2.人员配置(10分): ①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投标文件承诺的持司法鉴定执业证的人数,每缺1人扣2分; 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投标文件承诺持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数,每缺1人扣2分。 (二)鉴定质量(30分) 1.鉴定依据(10分): ①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的,每案扣3分; ②未依照鉴定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鉴定的,每案扣2分; ③采集数据资料失实、不全面,或者应当进行检查、检验而未检查、检验的,每案扣2分; ④接收和使用未经委托人认可的鉴定材料的,每案扣1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案扣2分; ⑤无资质人员开展鉴定业务的,终止合同。 ⑥存在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形的,终止合同。 2.鉴定结论(10分): ①机构管理人员、司法鉴定人夸大鉴定效果或承诺鉴定结果的,每案扣5分; ②违反回避规定的,每案扣4分; ③未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和鉴定档案的,每案扣2分; ④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或)执业纪律行为的,每项扣2分。 3.鉴定报告(10分):鉴定报告内容完整、规范,包括事故概况、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要素,报告存在缺项、表述不清等问题的每案扣10分。 4.鉴定结论被法院、检察院推翻的终止合同。 (三)服务效能(30分) 1.应急响应(5分): (1)接警响应:检验鉴定机构在接到交管部门的鉴定委托后,未立即响应的,每次扣2分。 (2)到场时间:鉴定机构在接到交管部门的鉴定委托后,鉴定人未在2小时内赶到指定现场,每次扣2分。对于重大、敏感、特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鉴定人未按交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现场的,每次扣5分。 (3)违反上述规定3次(含),终止合同。 2.时效性(10分): ①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报告的,每超1日扣1分; ②对于重大、敏感、特殊、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办案需求的事故检验鉴定,未按采购人指定时限完成鉴定报告的(不可抗力除外),该项扣10分。 3.协同能力(8分):未配合交管部门的现场工作,未遵守现场管理规定,不服从民警的调度和安排,每次扣4分。 4.保密要求(7分):未遵守保密规定,泄露事故信息及相关鉴定结论的,每次扣7分。 (四)沟通与反馈(10分) 1.信息沟通(5分):在鉴定过程中,未及时与交管部门沟通鉴定进展情况,遇到问题未第一时间反馈,沟通不及时或隐瞒问题的每次扣1分。 2.意见反馈处理(5分):对于交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及时回应并进行整改的每次扣1分。 (五)合同履约情况(10分) 严格履行与交管部门签订的招标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包括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违反合同约定的每次扣5分,严重违约的本项不得分。 三、考核方式 1.日常记录:交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对鉴定机构的每次服务进行记录,包括响应时间、到场时间、鉴定报告提交时间、鉴定结论准确性、服务态度等信息,形成原始考核记录。 2.资料核查:定期查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工作台账、人员资质证明等资料,核实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3.现场督查:不定期对鉴定机构的现场鉴定工作进行督查,检查鉴定人员的操作流程、现场配合情况等。 4.内部评议:组织交管部门参与事故处理的相关人员对鉴定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议,汇总评议意见作为考核参考。 四、结果运用 交管部门将月度考核结果向鉴定机构书面通知,月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鉴定机构5个工作日内要就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连续三个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交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年度考核60分以下,终止合同并由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
1、报价说明:
本项目以折扣率进行报价。收费标准参照湘发改价服【2021】798号文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最终结算价格按湘发改价服【2021】798号文件的收费标准x投标报价折扣率执行,根据实际发生的鉴定类型、鉴定数量进行结算。
★2、 团队人员要求:配备技术人员数(含项目负责人1人): 每项(法医病理鉴定项目、法医临床鉴定项目、痕迹鉴定项目)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技术人员三人及以上。(且其中每项至少一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二十四小时保障服务。
3、售后服务:
3.1、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其他人员如需要更换,更换后人员的资质、职称等不得低于投标文件的要求。
3.2、服务响应时间: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电话后,鉴定人须在2小时内赶到采购人指定现场。投标人应保证24小时服务(无节假日),无条件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对于重大、敏感、特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快速检验鉴定,鉴定人需承诺在交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配合交管部门现场勘验或到达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在采购人指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违反上述规定3次(含),终止合同。
3.3、采购人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中标人前往现场勘察并提取鉴定材料的,中标人应当派出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具有该鉴定事项的相关资质)到现场。采购人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司法鉴定人接受质询或者说明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要求参加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另行支付上述误工费用。人民法院决定司法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的,上述误工费用由人民法院支付(依据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第八条)。
3.4、采购人发现问题要求鉴定机构整改的,中标人应当及时整改,否则采购人有权根据具体案件视情况扣减该案鉴定费用;采购人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鉴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造成的经济上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5、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和样品检测等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结果报采购人。
3.6、能力以及相关经验要求:投标人能够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案开展各项鉴定工作的能力以及相关经验。
3.7、中标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出具鉴定报告。
4、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
4.1、中标人应制定保密措施,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检验结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防止泄密事件发生。中标人离职人员须继续履行保密义务,若因离职人员泄密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2、中标人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和音像记录等设备进入公安机关场所的,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依程序进行报备登记后方可使用。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国家警务秘密信息泄露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
5、结算
5.1、付款人:点击登录查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2、付款方式:
①按季度结算(结算金额=鉴定数量*收费标准*折扣率*考核支付比例),并经审计后支付。
②采购人每月考核打分,每个季度得分为三个月的平均分。90(含)分以上100%支付;80(含)-90分按90%支付;70(含)-80分按80%支付;60(含)-70分按70%支付;60分以下按50%支付。
③当结算总额未超过****元/年时,按实际金额结算;当结算总额超过****元/年时,按****元/年结算。鉴定费用采用不限制鉴定次数且鉴定费用上限包干的方式(年度结算总额不得超过****元/年)。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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