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县石子消防救援站车辆、装备采购项目(标段五)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 供应商(乙方): 湖南威克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所有产品外包装箱、单个产品包装盒及装备上必须具有下列基本信息:产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厂商联系人、联系电话、售后联系人、联系方式。 (3)对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包装。包装材料选用防潮、防震、抗压的材料,确保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坏。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4)将包装好的产品运输到仓库进行入库管理。仓库管理人员按照产品的型号、规格、批次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库存记录。 (5)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3.质量要求(1)本项目整体质保期限为两年,参数有具体要求的以参数要求的为准,从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进行计算。 (2)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4.售后服务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在质保期内,如有制造质量问题或技术缺陷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乙方在 24 小时内无法修复或需要返厂进行维修的,乙方必须予以免费整体更换相应设备,以保证甲方最终用户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在甲方最终用户单位使用的前三个月,同一设备出现第二次质量问题,乙方必须予以免费整体更换该设备。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免费提供安装前技术指导和系统调试时的现场指导,按甲方要求进行调试和验收。按要求使用单位免费培训 2 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并提供其他一切所必须的技术支持。 4.产品交付使用后,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深入产品使用单位开展巡检服务。 5.其他要求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包括送检费、另外补充送检装备费用)、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非产品制造厂商投标的,项目验收时,乙方必须邀请产品制造厂商委派代表参加现场验收,点击登录查看及使用单位有权驳回乙方验收申请。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湖南威克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并且具备相关验收条件。 交货地点:送达至点击登录查看和使用单位指定地点完成验收。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此次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甲方根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装备验收暂行规定》按比例抽取交货装备送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甲方指定国家权威机构)进行检验,送检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送检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送检产品数量由乙方后续按同等型号免费补充(投标时要充分考虑价格)。 3.对验收产品存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甲方可将交货装备送至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甲方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检合格的检验费用甲方承担,送检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送检产品数量由乙方后续按同等型号免费补充(投标时要充分考虑价格)。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验收提出的问题必须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内完成整改),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发现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响应谋取中标行为的,报财政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1.乙方一次性将全部标的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向甲方提供验收申请。 2.提供完整准确的操作使用中文说明书,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二份。纸质版的印制精美,装订成册;电子版复制保存到 U 盘。 3.所有产品外包装箱、单个产品包装盒及装备上具有下列基本信息:产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厂商联系人、联系电话、售后联系人、联系方式。 4.验收时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应标参数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5.乙方应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推广应用新版消防装备管理系统的要求,做好装备物资基础信息录入、赋码及标签配置工作,在交付装备时附着由“消防装备物资信息采集系统”统一发行的装备物资二维码(或 RFID),(具体中标后联系甲方获取《消防装备物资信息采集系统-用户手册(企业)》)。 6.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甲方根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装备验收暂行规定》按比例抽取交货装备送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采购人指定国家权威机构)检验,送检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送检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送检产品数量由乙方后续按同等型号免费补充(投标时要充分考虑价格)。 8.对验收产品意见不统一的,甲方可将交货装备送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甲方指定检验机构)检验,送检合格的检验费用甲方承担,送检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送检产品数量由乙方后续按同等型号免费补充(投标时要充分考虑价格)。 9.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验收提出的问题必须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内完成整改),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发现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响应谋取中标行为的,报财政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10.非产品制造厂商投标的,项目验收时,乙方必须邀请产品制造厂商委派代表参加现场验收,甲方及使用单位有权驳回中标供应商验收申请。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验收提出的问题必须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内完成整改),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发现投。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2年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5.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乙方收到通知后应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7.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本项目质量违约责任 3.1 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复验合格,但申请复验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点击登录查看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总金额的 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3.2 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复验不合格标的物总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 4本项目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4.1 乙方申请验收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或整改完毕申请复验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点击登录查看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标的物总金额的 0.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4.2 乙方未在验收情况告知函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 30 个日历日,且由点击登录查看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整改完毕并申请复验,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申请复验标的物总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 5本项目其他违约 5.1 乙方申请交货验收时,未一次性将全部标的物送至点击登录查看及使用单位指定地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送达至指定地点标的物总金额的 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5.2 乙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 30 个日历日(由点击登录查看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未向点击登录查看及使用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含整改后复验),甲方、乙方双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的违约金。 5.3 甲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未到位、乙方结算资料不齐全)不能按约付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5.4 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5.5 非因甲方原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5.6 乙方擅自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5.7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已支付的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同时乙方赔偿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给甲方。 5.8 乙方未能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落实的:第一次,约谈乙方负责人;两次及以上视情形上报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投标人或乙方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投标人或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向甲方所在地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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