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登录查看整体搬迁项目家具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 供应商(乙方): 湖南麓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产品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3)乙方负责产品到指定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和搬运装卸,包括所产生的一切运输费、装卸费、人工费、差旅费、食宿费、保险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甲方验货前未拆封。货物验收合格前存在的损毁、灭失、脏污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在送达产品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到货验收。 (6)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7)乙方须提供每种款式的家具样品一个,经甲方确认通过后进行批量生产。 (8)乙方须结合施工图纸、项目现场实测实量数据完成家具专项深化设计图纸,报甲方及监理/设计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生产;本合同清单内各类家具款式、材质、工艺、数量、功能标准不作变更,仅允许因房屋现场实测尺寸差异对家具长宽高等外观尺寸进行合理微调;尺寸微调不得改变家具使用功能,且因尺寸调整产生的材料增减、人工费用均包含在单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质量要求(1)项目整体质保期为5年(所有产品),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随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质保期自政府采购验收合格后第二日起算。质保期内所有产品维护等要求上门服务。 (3)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全新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手册、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4)乙方为甲方建立本项目的技术档案(包括本项目的产品型号、说明书、合格证、安装日期,验收日期,维护记录等)。 4.售后服务4.1.系统维护: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4.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1小时内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1小时内的现场支援。维修超过24小时提供备用家具。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产品维修期间提供相应的备用产品,以保证产品的正常进行。 4.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更换或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5.质保期内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维修时,甲方及用户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质保期内的现场服务,不再额外收取费用,质保期外的现场服务收费标准及项目,甲方按乙方拟在投标文件中声明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4.6.在保质、保修期内,同一产品、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3次故障的,乙方无条件地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产品,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甲方的损失。 5.其他要求(1)乙方负责产品在指定地点的安装,使产品达到用户可直接使用所有功能的状态。 (2)乙方负责产品在安装后的调试,确保产品运行状态正常无误。 (3)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4)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及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和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6)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提供。 (7)乙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自行承担施工期间全部安全责任,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货款,无拖欠情形。 (8)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质量管控与整改要求,按要求配合现场对接、深化设计及验收工作,及时提交各类履约资料 (9)乙方做好承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措施,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自备劳动保护用品,自备工人食宿。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以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乙方负责完工清场、垃圾外运,如损坏设施则需照价赔偿并恢复原状。 (10)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施工计划(要求有周计划、月计划、总体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各计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11)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施工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12)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采购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3)本次项目采购按照交钥匙工程,合同总价包括产品价、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人工费、管理费、安装调试费、检测检验费、维修费、行政审批手续及费用(如有)、各类保险费、利润、税金及其他因本项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并为到岸价(到岸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在项目实施中有任何遗漏,甲方不在合同总价之外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1)本项目最终结算以实际送货清单及现场验收合格成果为唯一依据。 (2)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交的样品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30%;乙方在试运行3个月后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甲方组织终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7%,甲方在验收合格满5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或有质量问题得到解决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100%。每次款项支付均在甲方完成付款审批流程后实施。 (3)乙方同时提供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合同剩余款项在整体质保期不计息,凭乙方提供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4)支付凭证:双方签订的合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税务发票。 (5)付款特别说明: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项目整体进度或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而影响甲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坪塘支行(湖南麓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677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样品经甲方确认后45天(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乙方按要求将各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封存样品,核查全部家具规格型号、材质工艺、数量及外观质量;确认家具安装稳固、结构安全、五金配件功能完好,整体调试后达到正常使用标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完成全部货物运输、装卸、现场搬运、安装调试及施工垃圾清运;向甲方提供操作使用及日常维护培训;落实售后服务方案、备品备件供应及故障响应机制,明确 5 年质保期上门服务保障;3 个月试运行期内产品运行稳定,故障处置及时有效。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供货及安装调试工期符合合同约定期限;合同约定范围内货物全部交付,无缺项漏项;产品包装、交付方式符合合同要求;商务结算资料、票据齐全合规,无违反合同商务条款的情形。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进场货物验收。乙方应在产品到货前48小时通知甲方现场管理代表进行进场验收,根据图纸、采购合同、技术参数等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达标并逐项签字确认后,货物才能进行安装;检验不达标的,不得使用于本项目。 2.预验收。项目完工后,由甲方成立预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封存样品(如有)、图纸、清单等进行预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 验收小组可对货物进行抽样测试。预验收合格的,签署预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3.试运行验收。本项目试运行期为3个月,试运行合格后,由使用部门签署试运行合格记录;试运行不合格 的,乙方按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4.正式验收。采购项目预验收和试运行验收均合格,乙方提供预验收合格证明及试运行合格证明,产品技术参数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技术参数要求,申请正式验收。 5.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未经甲方现场签收的产品、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保证对所交付货物及配套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或已获得权利人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本项目定制形成的深化设计图纸、空间布置方案等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泄露。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返工或更换不合格产品,直至符合验收标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应违约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货及实施时间完成相应工作,每逾期一日,应按照2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应承担因延迟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项目延误对医疗业务开展的影响损失等。如非乙方因素导致延期,乙方在约定完工期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延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延期。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签订日期:****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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