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合同编号: ****
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成都高新区妇幼保健院)
乙方:上海瑞仕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维保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维保服务情况
1.1 报价表
| 序列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商家 | 服务单价(元/年) |
|---|---|---|---|---|
| 1 | 点击登录查看2026年第二批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二次) | 自动发药机维保服务 | 上海瑞仕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211800 |
备注:上述款项为含税价,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维修保养费、检测费、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人工费等,除双方另有约定,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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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年服务费分项报价表
|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价格 | 服务商家 | 维保设备明细 | |||||
|---|---|---|---|---|---|---|---|---|---|
| 服务单价(元/单位/年) | 服务总价(元/年)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品牌、型号 | 备注 | |||
| 1 | 自动发药机维保服务 | 驻场工程师 120000/1 人/年 整盒自动发药机 60000/1 台/年 实时发药螺旋滑道 5000/2 组/年 智能预配组货架 20000/6 组/年 智能药篮 6800/500 个/年 |
211800/年 | 上海瑞仕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自动发药机 | 套 | 1 | UniPickII - 39 | 维保范围包括:进口 Swisslog 整盒自动发药机 (UniPickII - 39) 1 套 (序列号 VP1100 - TB**** - 23)、实时发药螺旋滑道 2 组、智能预配货架 6 组、智能药篮 500 个、门诊自动化发药系统软件和接口软件 1 套。 |
| 合计: | 211800 元/年 |
备注:
(1)上述款项为含税价, 计价单位为人民币, 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维修保养费、检测费、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人工费等, 除双方另有约定,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2)每年服务费根据实际维保设备进行结算,根据商务要求规定的支付方式结算。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的服务合同期满后,在甲方预算有保障的情况下,且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在每年合同期限届满当月甲方对乙方当年度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可按照甲方流程续签合同,最多续签 2 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 每服务年度开始后乙方按当年度服务费总金额的 50%,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前述付款资料审核无误后,达到付款条件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00%;下一服务年度开始后 15 日内,乙方应将上一年度的维修、维保、质控等资料整理成册,由甲方使用科室主任和装备科工程师确认乙方是否按照合同条款响应并签字确认后和发票一并交装备科审核并签字确认,甲方收到前述付款资料审核无误后,达到付款条件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0.00%。
-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乙方账户信息:上海瑞仕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户:
甲方开票信息:点击登录查看(成都高新区妇幼保健院)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户:
甲方方向上述乙方指定账户汇出款项后,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注销、被冻结、未在变更账户信息前【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等)导致费用逾期达到或无法达到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维保方式及内容
- 乙方安排专业人员每【90】日对本合同项下维保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年开机率达到 95%,检查中发现设备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修理。
- 维保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
在【24】小时内完成故障排除并保证甲方能够正常使用。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到场维修或未在约定时限完成故障排除的,每迟延【1】小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履行期内已产生的服务费总价【0.5】%的违约金。迟延达【24】小时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向甲方支付服务期内已产生的服务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有权寻求第三方机构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3. 乙方进行设备维保应填写维保记录一式【2】份,甲方【1】份,乙方【1】份,维保记录应准确、完整,详细记录保养情况、故障现象、处理过程及结果。乙方最迟应当在完成维保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维保记录,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 乙方在维保过程中更换的材料、设备和配件等应为原厂全新。
5. 乙方经办
电话: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 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意见,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回复并提供书面改进方案(加盖公章)并及时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根据检查及整改情况核减维保费用。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维保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身份证明、岗位任职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备案,甲方有权撤换不合格的维保人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更换,并保证更换人员的资质与能力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
- 若甲方的设备不再使用,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对该设备继续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并无需支付未履行部分费用,且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维修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 乙方的维修保养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标准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保记录上签字。
- 乙方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 若乙方被列入失信名单,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 乙方应当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资质、技术、条件和能力,并指派符合要求的人员为甲方提供维保服务。
- 乙方承诺提供的全部服务、配件、零部件、材料等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
权及其他任何合法权利的情形,否则,引起第三方侵权指控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处理,在【2】
日内向甲方支付服务期内已产生的服务费总额的 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
损失。
3. 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维保设备日常操作、维护及常见故障处理的咨询,并提供相关
资料或信息。
4. 维保服务期间如需更换配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配件必须为设备同品牌原装全新正
品,替换下的旧件应如数交还甲方。如乙方无法提供原厂全新配件的,应当向甲方提供加盖
乙方公章的情况说明,经甲方书面回函(加盖甲方公章)确认同意后方能进行更换,否则,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期内已产生的服务费总额的【30】%的违约金,
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未经甲方书面回函(加盖甲方公章)确认同意,乙方擅自进行更换的,
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书面回函同意更换的,乙方须保证更
换的配件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不低于原件或与原件相近。若更换配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的,
乙方有义务提供报价供甲方参考及书面确认,其报价不得高于设备的生产商或其授权的代理
商提供的报价。
5. 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甲方人
员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安全事故、设备损害或其他不利影响的,乙方负责解决处理,并
赔偿甲方、甲方人员及第三方全部损失。
6. 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及其他
纠纷、后果的,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给
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第三方全部损失。
7. 乙方进入甲方现场的维保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相关工作管理规定。
8. 乙方应当负责设备维保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
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七、保密条款
乙方应当对本合同内容及履行本合同期间知悉或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患
者信息、技术资料及其他未公开信息等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
方式使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除外)或向第三方泄露,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
部损失。本合同项下乙方保密义务长期有效,不因合同终止、解除而失效。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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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定。
- 因发生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3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交由另一方后,可以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终止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再使用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或全部设备达到报废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据实结算服务费用。
九、违约责任 - 甲方无故逾期支付货款的,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应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价款,向甲方支付合同履行期内已产生的服务费总价的【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 (1)因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
- (2)未按约定及时提供维保服务或虚构维保记录的;
- (3)擅自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 (4)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或在合同履行期内丧失履行本合同合法资质、条件、技术或能力的;
- (5)设备经乙方【2】次维修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
- (6)本合同项下维保设备开机率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 (7)经甲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
- (8)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乙方维保服务过程中存在巡检次数不够、服务标准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 1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 乙方人员在提供维保服务过程中影响、妨碍甲方、甲方人员正常运营和工作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甲方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
-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正并支付人民币 1000 元/次的违约金,乙方拒不更正或累计违约达到【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合同履行期内已产生的服务费总价的【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 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乙方款项及履约保证金(若有)中予以扣除,且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7. 本合同项下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甲方为维护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检化验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通知与送达
- 合同预留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信息,适用于双方互为发送的各类通知、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诉讼文书、仲裁文书。一方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前【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预留的信息仍为有效信息。
- 因任何一方预留信息不准确或未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导致信息未被实际接收到的,视为有效送达,该方自行承担有关送达的不利后果。邮寄送达的,自邮件寄出之日起第【3】日视为送达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对方发送文件的,自发送时视为送达;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有关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十二、其他 -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一式【伍】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肆】份,乙方【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乙方承诺其属于:非中小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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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廉洁购销合同
- 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
- 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 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 服务方案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点击登录查看(成都高新区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地:
电话:028
电子邮箱:
签订时间:2026.9.2
经办人:
审核人:
方(盖章):上海瑞仕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地: 中心9幢
电话:
电子邮箱: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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