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第五届成渝美食工业博览会 眉山展馆”建设项目
采 购 人: 点击登录查看
供 应 商: 眉山市新视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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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 眉山市新视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点击登录查看第五届成渝美食工业博览会“眉山展馆”建设项(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上述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正文未约定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竞争性磋商文件》未约定的,以《响应文件》为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执行内容
1.项目名称:第五届成渝美食工业博览会“眉山展馆”建设项目
2.项目地点:成都市新津区中国天府农业博览园
3.项目内容:主要内容包括260m²“第五届成渝美食工业博览会”眉山馆展位租赁、展位整体设计搭建制作、多媒体设备运维、展期现场保障、展会结束撤展、宣传等全流程工作。
4.项目时间:****-19日。
第二条合同总价及付款
1.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款(含税)人民币686000元(大写:陆拾捌万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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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2.付款方式
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对应合同款项。
3.付款时间
(1)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预付款205800元(大写:贰拾万伍仟捌佰元整)。
(2)项目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且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实际验收情况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4.发票开具
乙方需按要求在付款前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并保证发票的真实有效性。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014C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眉山市新视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眉山市东坡大道支行
账号:****508922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且至少在付款节点前10日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约定账户即视为履行付款义务。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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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付款。
- 甲方需协调为保障本协议项目顺利完成而涉及到的相关单位、部门。
- 甲方需协调为保障本协议项目顺利完成而涉及到的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场地等。
- 甲方须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制作所需的各种素材(图文)和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相关信息的更新须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所提供的素材应征得所有人同意或取得相应授权。
-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确认后,如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需要改动,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配合甲方执行。
- 展馆展出结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展出相关单位或企业撤展。
- 有权监督乙方开展工作,并随时提出整改建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整改要求后×小时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五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 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最终方案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执行。
-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执行方案。
-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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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在执行项目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因乙方原因给自己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应于正式活动开始的前一天,完成眉山展馆的设计、制作、搭建等相关内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眉山馆不能顺利开展,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于正式展出期间为眉山展馆提供现场执行服务,包括设备和物料的巡查维护等内容。乙方应于本次眉山展馆展出结束后,按照第五届成渝美食工业博览会组委会要求及时撤场。
6.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需要甲方协调,乙方应当及时告知。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属于需要甲方协调事项,但因乙方未及时告知导致的甲方损失或逾期违约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2.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确认设计方案后又改动、甲方未能协调好相关部门、基础设施等)致使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场馆搭建及其他合同服务事项的,不属于乙方违约,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或以上,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本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标准的,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
4.因本合同之纠纷,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其因此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第六条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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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标准等进行验收。
第七条 免责条款
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国家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或延期履行,甲方在支付已实际产生的费用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九条 其他
1.协议主体内容及其附件构成完整的协议。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3.由于时间、地点等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当面签订协议的项目,其他书面形式的确认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等。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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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点击登录查看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眉山市新视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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