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惠州市****
发证日期:****
发证日期:****
| 建设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
| 工程名称 | 厂房A-E栋、宿舍F栋、门卫室、收发室、地下室[惠州桦岭体育用品生产厂房建设项目] | ||
| 建设地址 | 惠州市**** | ||
| 建设规模 | 65588.65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12000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广东海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铭扬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广东盛正建筑有限公司 | ||
| 监理单位 | 惠州市建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余红安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黄东野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骆俊杰 | 总监理工程师 | 蒲星 |
| 合同工期 | **** ~ ****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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